㈠ 婚後個人貸款需要夫妻共同還嗎
是的。
婚後的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㈡ 婚後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1.關於婚後共同償債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根據上述規定,打比方如果王先生、張女士就房屋分割不能達成一致協議,那麼法院通常情況下會將房屋判歸王先生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王先生自己償還。
2.關於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的認定。
因為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婚後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行為,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另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所以,張女士有權向王先生索要已共同還款額的一半,比如兩人婚後共同還貸40萬元,那麼王先生應返還給張女士20萬元。
3.關於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權歸屬。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離婚時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可將房屋判歸產權人一方所有,但其應根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配偶進行補償。」因此,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張女士有權要求王先生補償
㈢ 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可以嗎
只要能證明在婚後還的款,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這個錢的來源如何。
㈣ "婚後還貸款項"仍然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公積金還貸款的房子自然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㈤ 婚後還房貸算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婚後還貸部分,以及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是婚後共有財產。
住房產權是不是共有,看房產證的登記人名字是不是兩人,如果是一人,看是否領取結婚證之前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㈥ 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房貸離婚怎麼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㈦ 怎樣證明婚後夫妻還貸款是共同財產償還的
婚後用什麼錢還呢?如果不是約定個人財產制的婚姻,婚後的工資獎金投資回報等都屬於共同財產,用這些還款,還用證明么。婚後,除了特殊的,一般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無需證明,只要記住還了多少就好。
㈧ 婚後一方還貸款屬於共同財產嗎
屬於,婚後的財產和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雖然還貸是一方在還,但還的錢性質在法律上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其實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還貸款,財產自然屬於夫妻雙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