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惡意借款,離婚時是雙方債務嗎
夫或妻一方的借款只有用於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債務,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不是共同債務。分居期間,明顯不存在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共同債務。
1、《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㈡ 夫妻一方隱瞞對方的情況下借款,債務如何承擔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百七十一條 如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或受益人為被執行人。
一、您可以先通過與對方協商解決糾紛
1、如果能協議離婚,最好協議離婚,這樣比較快;
2、雙方可以對於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
3、雙方准備好雙方身份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4、對於其個人債務,你可以拒絕承擔;
二、若調解不成功,建議您找律師打官司
1、如果無法協議離婚,你可以帶著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戶口薄、離婚起訴狀以及其他材料到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2、收集夫妻共同財產明細,同時收集對方的債務未用於家庭生活的證據;
3、即使訴訟離婚,在庭前、庭中還是可以調解的,盡量友好協商解決;
4、無法調解的,積極舉證,等待法院公正判決
㈢ 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現在要求我來償還,但是我也有貸款,無償還能力,會影響我的工作嗎
那這個需要看你老公貸款的目的。
這筆錢用在了你們兩個人平時的衣食住行上面的話,那麼這個貸款就是你們的夫妻共同債務,律師有義務幫她還的,至少要幫她還一半。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具體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也就是說,如果是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貸款僅是為了個人,則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負義務。
㈣ 婚後一方以個人名義貸款負債算共有嗎,婚後一方以個人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在婚姻法第41條有所體現,也是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確認定是否因為共同生活所舉之債時,依據「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另一方證據證明該債務與己無關,譬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該債務系債務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有明確約定,對於婚姻存續期內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擔,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悉,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均有體現。
2、對「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1、共同舉債。此情形下,不論是否共同受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論是一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同舉債均認定為共同債務;3、履行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舉之債是用於小孩的撫養,雙方父母的贍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訓等費用及正當社交費用;5、協議共同債務。按雙方的具體約定。6、共同經營所負債務。夫妻生活受益於共同經營的收入,對於共同經營所得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經營所欠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如何處理。對於該類債務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但提出非共同債務一方應提供證據證明該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已提出明確反對,所獲收益並非用於共同家庭生活。
㈤ 如何防止夫妻一方惡意借貸自行消費
夫或妻一方的借款只有用於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債務,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不是共同債務。分居期間,明顯不存在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共同債務。 1、《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㈥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貸款負債,夫妻協議離婚,歸妻子的房產要被執行嗎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之下那麼法院就會把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來進行執行,夫妻續存之後不管是那一方所欠下的債務那麼都需要共同來處理,對於另一方如果有證據來證明的話,就可以不用為其承擔。如果能過證明,該房產為妻子的婚前財產的,則不能被強制執行。
㈦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為什麼還款時不知情的也要還,法律是不是不公平
從夫妻共同債務來說:判斷是否是共同債務的條件,一是時間,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後轉化債務除外);二是目的,即用於家庭生活。雖然婚姻法「(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貌似很客觀實質中立,但現實生活中,在對於第三人而言,基於第一個時間因素,自然會有第二個目的推斷,除非另有聲明。
從保護第三人利益而言,第三人只是借貸合同一方,不是裁判者,要讓其判斷借債目的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並因此承擔債務可能不能清償的風險。這於糾紛後的裁判沒有任何意義,並不合理也不利於促進交易
……往下就不說了,太多了。
㈧ 夫妻之中有一人個人徵信有問題對貸款有影響嗎
有影響。
老版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息主要有6個方面:公安部身份信息核查結果、個人基本信息、銀行信貸交易信息、非銀行信用信息、本人聲明及異議標注和查詢歷史信息。
而2019年5月的新版個人信息更加完整,除老版個人基本信息之外,還可以看到配偶信息;同時,職業信息也更完整,信息量與個人求職簡歷相當。
因此銀行貸款考核時可以根據新版個人徵信查看到配偶相關信息,配偶另一方徵信若有嚴重問題很可能影響到貸款申請。
(8)夫妻一方在負債的情況下惡意貸款擴展閱讀
住房按揭貸款有借款人一欄,有時候夫婦不一定把兩個人的名字寫上,因此作為共同還款人的另一方,舊版徵信不一定會顯示這個負債,而新版徵信系統將會顯示出來。
匯瀚按揭業務總監莫靜表示,一些銀行如果認定房屋是共同持有,產權人的名字有兩個,有時候即使借款人只有一人,他們依然會登記雙方的負債情況。
新版徵信系統把個人生活的全方面都納入徵信系統管理之中,訴訟、罰款等行為「無所遁形」,大數據時代徵信監察非常透明,故此大家能夠做的事情就是做個好人,不要在徵信記錄上留下污點,以免給日後申請貸款帶來不便。
㈨ 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丈夫是否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如果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欠債沒有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丈夫可以拒絕承擔債務。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9)夫妻一方在負債的情況下惡意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沒有檢察官,我真的成『冤大頭』了。」近日,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民行檢察處辦公室里,一位頭發有些花白的老人激動地拿著民事調解書向檢察官展示。
老人姓李,現年64歲,是一所小學的退休校長。2015年1月,她結束了與前夫王某長達36年的婚姻,可沒想到突如其來的一筆債務攪亂了她的生活。
2013年,王某向好友吳某立下字據,借款30萬元。吳某多次催還,可還款期屆滿後,王某仍未還錢。由於吳某和王某的借貸關系產生於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續期間,吳某便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30萬元及相應利息。
2015年9月,因為聯系不上李老太,法院便公告送達並缺席審判,認定王某所欠吳某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王某、李老太共同承擔還款責任。2016年4月,李老太發現自己的工資卡被銀行凍結了,這才知曉自己成了被告。可案子已過上訴期,她便向法院申請再審,結果被駁回,這才找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雖然那時我們是夫妻,可我根本不知道王某找吳某借錢,我一分也沒有花過,為什麼要讓我和他一起還錢?」面對檢察官,李老太講出了心裡的委屈。原來,李老太的婚姻並不幸福。夫妻倆雖育有一女,但多年前王某就有婚外情,並在外和情人同居,長期不回家也不管家,夫妻倆一直處於分居狀態直至離婚。
辦案檢察官了解情況後,一方面寬慰著李老太,另一方面著手調查此案。究竟王某所欠的30萬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在接下來的兩個月里,檢察官圍繞著這一爭議焦點實地進行調查,先後走訪了王某的同學、學生、親友以及兩人的鄰居、物管人員等證人,同時還調取了王某的銀行卡消費記錄等,發現30萬元的借款全部被王某用於給情人買房購車和日常花銷。
通過對全案的審查,檢察官認為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李老太與王某多年來並未共同生活,王某的借款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這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王某一方清償。
今年1月,五分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適用法律錯誤、且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在檢、法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原審雙方均達成民事調解,所有債務和利息由王某一人承擔,李老太不承擔債務。
辦案檢察官介紹,鑒於該案發生時間,適用的是舊法規定,需要當事人李老太承擔舉證責任。而根據今年1月最高法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