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能不能接受商業銀行的貸款
能接受,所有商業銀行也是國家正式審核後批准成立的
Ⅱ 哪些是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有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銀行間的清算,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對商業貸款,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因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 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中國人民銀行沒有自己的自有資金,中國人民銀行的資金都有由國家法律授權歸其使用的,所以,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能以國家的資金為各級政府、政府部門等提供貸款,也不能為政府財政部門、各銀行透支,不是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擔保。)
Ⅲ 中國人民銀行能辦理個人業務嗎比如個人存、貸款,沒弄明白
中國人民銀行不開辦個人儲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的業務有哪些
人民銀行的禁止性業務
為確保人民銀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實現,《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人民銀行不得進行的業務。主要包括:
1)不得向商業銀行發放超過1年期的貸款;
2)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4)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Ⅳ 中國人民銀行可不可以向商業銀行發放貸款
可以。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商業銀行發放貸款,這叫再貸款,是我國中央銀行調節市貨幣供應量的措施之一,屬於貨幣政策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Ⅵ 各地中國人民銀行可以給個人貸款嗎
不可以。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 )。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經營國家黃金儲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7)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個人提供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Ⅷ 為什麼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8)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個人提供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Ⅸ 中國人民銀行對經營不善的企業是否有貸款政策
沒有。
中國人民銀行不對任何企業發放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只對商業銀行發放貸款。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是貨幣政策工具之一,是調節市場貨供應量的手段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Ⅹ 個人能向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嗎
不可以。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機構。是管理所有銀行的機構,只有銀行可以向人民銀行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