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前父母給兒子買婚房,婚後房產證寫兒子兒媳的名字,這房是屬於父母的還是兒子兒媳的
由於受到傳統風俗以及地方習慣的影響,以及出於對子女的愛意、關心,父母在婚前給自己的子女出錢贊助買房,這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已經是一種普遍的做法,這樣做能夠解決新婚男女的住房問題,減輕他們的家庭負擔。但是這種好意,如果處理不當,在實際的生活中,有時也難免會帶來一些矛盾、糾紛。
另外,如果父母的條件比較好,想要將婚房直接送給自己的兒子、兒媳當做禮物,那在買房的時候,直接在房產登記薄上寫上自己兒子兒媳的名字,這樣的話,房子就屬於兒子、兒媳。
㈡ 婚前父母首付給兒子買房 後兒子和沒關門媳婦貸款還房貸 如果最後沒結婚房子咋分 首付有沒過門媳婦錢嗎
有,極少的錢,如果房子增值,按當時出資額比例分配金額。
婚前父母首付給兒子買房的,首付所有權按%比,比例歸屬父母。
首付沒有未過門媳婦的錢,因為首付是男方父母出錢的。
如果最後沒結婚房子就按誰出錢誰主權。按各位的出資比例分配額度。
㈢ 婚前父母給我買房 名字寫的我的 有貸款 婚後我方父母給我還貸 這套房子算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婚後父母還貸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不是夫妻共同還貸那麼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算婚後財產。婚後夫妻一方父母還貸的房產算是父母贈與的屬於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進行財產分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婚前父母貸款幫兒子買婚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㈣ 結婚前父母給兒子買房子,因為需要貸款暫時寫的是父母的名字,現在要換成兒子的名字,兒媳有繼承權嗎
這要看換名的原因了,如果婚前就換成了兒子的名字,理所當然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改換兒子的名字,就屬夫妻共同財產了,除非在贈予合同中註明:僅贈予兒子個人所有,如果註明了,離婚時,就沒有兒媳婦事了。
㈤ 婚前父母給孩子貸款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婚後父母為自己子女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均不予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㈥ 婚前父母給兒子買婚房,房產證寫兒子兒媳的名字,房是誰的
婚前父母給兒子買婚房,這個時候是父母單方面贈與兒子的個人財產,房產的所有權歸兒子所有。因為房產證是一本一證,寫兩個人名字應該是房產共有權,既然在上面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就等於是夫妻共有財產。無論是婚前辦理房產證還是婚後辦理,都算是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
如果想要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可以在買房子的時候聲明,房子只是登記在兒子和兒媳名下,不存在贈與關系。這個時候就等於是債權和債務關系,房產本質上還是父母的財產。這種情況需要保存證據,最好做公證。
在《民法典》中,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其中有一條是“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父母贈與,在沒有明確贈送給那一方的情況下,法律默認是贈送給夫妻的共同財產。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想在房產證上寫雙方的名字,同時把房產握在自己手中。這種想法是可行的,只要做好公證就可以,不過在公證後對方一定會知道這件事。夫妻之間,沒必要搞這種小動作,不想送直接拒絕就行了,婚前財產本身就屬於個人,任何人都無權索要。
㈦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不是婚房),名字是男方的,婚後貸款由男方父母還款,這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這個房子不是婚後共同財產,而是婚前男方財產,因為這是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的,而且婚後貸款也由男方父母出的,與女方毫無關系,所以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㈧ 婚前男方父母給我們買婚房執意要寫他們兒子的名字,並且口頭承諾以後...
妹妹、新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㈨ 婚前父母為兒子買婚房,父母首付,後面兒子還房貸,女方要求寫上自己的名字
這要看男方的意思和家庭情況。
如果男方家庭情況不是十分寬裕,且房貸由男方一力承擔,還是不要答應得好;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我覺得這房子應該算是父母的贈與吧。
2. 如果寬裕,怎樣都好說。
另外,女方可能擔心以後離婚什麼都不剩,但除了房子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還能索取賠償之類的吧。
怎麼說服媳婦,看那哥們的本事了。
㈩ 父母為兒子貸款買的婚房 產權證上是兒子名字 以後的貸款也是父母還的 這算是兒子個人財產嗎
名義上是的 但是最終確定財產還要看書誰付的款的比例 你父母拿著繳費單個還款記錄也可以去法院收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