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後一方父母付首付,以夫妻名義按揭,貸款也是一方父母還,房產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律師解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兩層意思,其中第一層意思是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是否屬於個人財產的問題,第二層意思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如何分割的問題。律師認為要想使婚後父母出資購房「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關於房產的出資款上不能摻雜夫妻共同財產或對方父母的出資,否則就是共同出資了。在購房出資的問題上即使另一方或另一方父母只出過一分錢,也應認定為共同出資,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僅僅是雙方出資多少的問題。當然,「婚後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如果證據不充分無法認定,那麼夫妻一方主張婚後由其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事實就不能成立,房產就會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二,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如果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起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一人名下後來又把對方的名字也追加進去了,總之,只要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或乾脆只有對方一人的名字而沒有出資人子女的名字,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㈡ 父母付首付還貸款,夫妻共同財產嗎
首先要看房子是婚前買入還是婚後買入。
一、如果是婚前買入,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後還貸部分是共同財產。
二、如果是婚後買入,則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離婚時,首付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㈢ 想買房,父母付首付和貸款,我可不可以用自己的公積金貸款
如果你是想還款人名字填寫你父母,房產證的名字只寫你自己這種狀況的話,那我可以告訴你了,不可以。
其實你這種情況完全不必要,你自己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款的時候讓你父母還,不過這樣感覺很不爽的樣子。你可以和你父母聯名申請,如果你父母的也有公積金,額度也會大一點。PS:有具體的問題可以M我。
㈣ 父母付的首付,貸款是兒子名義貸款和還款。但是房產證兒子,父母3個人名字都有
既然房產證上是兒子和父母三個人的名字,必須所有三個產權人簽字同意才可抵押。既然辦了抵押是只能由法院拍賣,任何產權人都沒有理由拿回錢款的。
㈤ 假設房子首付是婚前男方父母付的,婚後男女雙方一起付貸款,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和女方的名字,
其實你的提問中主要是涉及到房屋產權和債權的問題。我先舉個不太恰當但容易理解的例子,然後再解答你的提問,這樣就容易理解了。比如A向父母或其他親朋借1萬元購買了彩電,發票登記為A的名字,彩電就歸A所有,他可以使用以及處置,借錢給A的人只能對A擁有債權,可以要求A按約定及時還錢(或者不要A還錢了),但對彩電沒有處置權,比如將彩電拿去轉送別人等。只有在A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同意以彩電抵債,這樣才會出現彩電所有權的轉移。
1、該房產的所有權歸男女雙方。因為房產證上寫的是男女雙方名字,也就是產權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根據住建部部頒《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 所以,房產證上是男女雙方名字,該房產的所有權就屬於男女雙方。
2、嚴格來說,男方父母沒有對該房產的支配權和使用權的,當然作為父母要使用該房屋,男女方從孝道上說應答應,一些家庭父母即使沒出錢也會為父母提供住所的。從處置權這個角度來說,男女方可以拒絕的。不過,還要考慮父母對男女方擁有首付房款債權的。
3、若離婚,房子按照男女雙方原設定份額分割,若原設定為「共同共有」,則均分一人一半;若設定為「按份共有」,則按設定份額分割。若還有貸款未清,包括父母首付款的債務按相應房產份額承擔(若父母不再主張首付款債權,債務也就滅失)。
4、父母對為該房產出資首付款權利以對產權人的債權來體現。
個人理解,供你參考。本想簡單說下,但要說清楚些,就只好多寫了。
㈥ 首付和貸款都是父母付的,離婚怎麼判
如果是單方父母買的,則屬於單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雙方出資買的,按出資比例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㈦ 父母給我買的房子,房子寫的我的名字,首付是父母付的,貸款10年,現在貸款也是父母在付。
我其實跟你性質差不多,只是我爸媽提前想過,名字是我爸的,貸款他們在還,就是女友再怎麼想也沒辦法說什麼,而且不會出現兒媳趕老人的現象。其實只要過的好,彼此都包容,遷就下這些東西最後都是她的,為什麼總在想這些問題呢!!!唉-.-
幫你分析下。
對於她想加名字,就是從個人變為共有財產,目前是沒可能的,就是你、你們家人都允許,也必須要把貸款還清以後才能辦理共有,而辦理共有以後才可以辦理財產公證,這是前段時間我朋友也是因為新婚姻法我們一起去問過的。那這樣的話這個就幫你解決所有問題啦。你明白的!!而且你最好不要問你父母,誰家父母都不答應的。
而她那裡,為了讓她放心,你可以說你們自己來還貸,把還貸發票什麼的證據留下就可以,這樣也是一種動力,讓父母、媳婦兒都另眼相看。然後雙方同意,可以簽一個協議。簽字畫押就有法律效益。
新婚姻法中是這樣規定的: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條是類似於你現在的處境,第十條就是對於現在處境,實施的辦法。
這樣你就不用擔心了,兩頭都好,願抱得美人歸啊,你美啦!!!呵呵
希望可以幫到你!!!!!
㈧ 父母付的首付,貸款是兒子名義貸款和還款。但是房產證兒子,父母3個人名字都有
不動產登記簿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個人房產或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應該和不動產登記簿一致,不一樣的話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