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因為負債上了黑名單但是意外死亡了對子女信用還有影響嗎
只要您沒有繼承父母的財產,銀行無權扣子女的存款。但對您要貸款及其他需要信用保證的可能有一定影響。
㈡ 貸款主債務人死亡後,他的貸款該不該由他的子女償還呢
民間有一種觀念認為「父債子還」,債務人死亡時,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這種觀念與法律的規定不相符。債務人的近親屬是否對已死亡的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承擔清償義務,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首先,要區分死者所負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共同債務是債務人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又分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由債務人本人償還,債務人死亡的,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其次,要區分死者的近親屬是否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但其對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㈢ 銀行貸款貸款人意外死亡,擔保人和貸款人的家人應付什麼責任
一、貸款擔保人視具體的擔保方式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貸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續關系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家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銀行的貸款若是有抵押的,不還款銀行將會處置資產。
㈣ 私人銀行貸款全家但款款人死亡妻子是神經病還有個孩子
沒有足夠把握,不要干這種風險太大的事情,畢竟這對一個家庭來說是一種巨大的打擊,孩子出生在這樣的家庭,著實是一種負擔,身心備受煎熬,不能夠健康成長,作為孩子不能選擇自己的出生環境,著實可悲啊!
㈤ 貸款人貸了30萬,意外死亡。沒孩子。父母和擔保人要付則還款嗎。遺產不夠還款。
借款人意外死亡後,可以以借款人的遺產還款,也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同時如果有共同還款人(配偶),共同還款人也要承擔還款責任,至於借款人的父母,如果不是共同還款人也沒有繼承借款人的遺產,從法律上講不需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㈥ 我欠了銀行的貸款,假如我出意外死亡了,錢是不是由家人來還呢
當然是的,總之銀行不會干虧本的事
㈦ 貸款業務中借款人死亡,其貸款其妻女,父母有義務償還嗎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嗎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借款人死亡,如果借款沒有明確為個人債務,而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經營生意等,可按夫妻共同債務向其妻子主張,但不能向子女主張。
2、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按照繼承法規定,妻子與女兒只有在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的情況下,才可要求他們在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他產放棄繼承遺產或者沒有遺產可繼承,則能向他們主張償還。
㈧ 貸款買房子剛還一年,產權人意外身亡,繼承人為妻子和孩子,在不付清貸款的前提下,如何辦理房產證
在不付清貸款的情況下 產權是不能變更的,做貸款的時候妻子是共同還款人,所以妻子還要繼續還款,貸款結清後才能辦理轉移登記
㈨ 借款人死亡,子女是否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說債務人意外死亡,關於債務清償問題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借款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2、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後,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則其配偶有義務償還;未發生繼承的,則在借款人的遺產中償還;如已發生繼承的,則其子女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子女個人無義務償還,但自願償還的除外。
(9)貸款人意外死亡家有父母和孩子擴展閱讀:
欠債人死亡,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一)、債務人死亡索要欠款
根據《繼承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麼,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於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後,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願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
對於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後,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
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㈩ 連雲港一家四口同日身亡,欠賭債和網貸連孩子也帶走,有何隱情
一般陷入賭博的家庭經濟情況都很難,甚至很可能有人上門討債,怕自己還不起債務,家庭受到傷害,所以就乾脆一了百了,也不讓家庭里人受到這些影響。這是一種消極的做法,不可取,應該戒賭,人在話還能掙錢,人不在了,就什麼都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