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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義貸款誰是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8-21 13:41:10

❶ 貸款以夫妻名義貸款,還款後,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再貸款,需要夫妻一起同意么

當然,必須的,你貸款憑啥不和他商量,他有知情權的

❷ 夫妻二人一方借債,另一方作為擔保人簽字,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借債的欠條上不管是夫妻一方簽字還是夫妻雙方簽的字,只要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借債,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另一方有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了的系個人債務或一方借債是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的開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❸ 在夫妻之間,老公出面貸款,我是擔保人,一旦他不還,我會承擔責任嗎

擔保分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一般貸款都是連帶擔保,你要承擔責任

夫妻貸款讓另一方當擔保人,這算不算是違規貸款

這樣不算,但是不能擔保,現在貸款都要夫妻雙方去才能貸

❺ 建設銀行貸款擔保人是夫妻一人名下有貸款另一個人可不可以做擔保

法律上沒有規定夫妻一方不能為另一方做擔保,但是銀行一般不同意這樣,因為你們是一家人,等於你們的財產是共有的,等於是你自己給自己做擔保。
1、丈夫在銀行貸款,妻子能做擔保人。《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擔保法》中關於不能擔保的情形中沒有夫妻關系。
3、丈夫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所以一般認為夫妻之間擔保意義不大。但妻子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可以追究妻子個人財產,還可以避免通過離婚逃避債務。
希望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❻ 婚姻期間夫妻一起貸的款,丈夫是貸款人,妻子是擔保人,離婚之後,誰來還這個錢。(貸款的時候妻子不懂)

這屬於共同債務,應該是共同承擔。要是在離婚時,協商後,由法院判定,誰承擔就誰承擔了,離婚沒有涉及此事,就只能共同承擔了!

❼ 夫妻倆人一個寫借款人一個寫擔保人符合法律規定嗎

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能進行債務擔保。所以出借人與借款人、借款人妻子簽訂借款協議和擔保協議,三方均自願,且合同內容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法》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❽ 以夫妻名義貸款的有兩個擔保人,離婚後在貸款好貸嗎需要什麼手續

貸款的時候是以幾個人的名義貸款,以後也是以幾個人的名義來還款的,只是會分為主借款人和共同申請人。其實意思都是1樣的,就是要共同還款。

❾ 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9)以夫妻名義貸款誰是擔保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❿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可以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在法律上指保證人。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向銀行借款,自己是債務人,要求妻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妻子是保證人。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妻子作為保證人。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10)以夫妻名義貸款誰是擔保人擴展閱讀:

配偶一方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該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僅是該條款列出的能夠認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兩種具體形式,現實情形紛繁復雜,法條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窮盡列舉,譬如還有委託簽字、授意借款等形式,都可以認定為具有共同借款意思。

如果配偶在另一方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並沒有以「見證人」、「在場人」、「證明人」等身份作出明確排斥共同負擔的表意,相反其明確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行為,既表示其知曉借款事宜,又表達了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共同承擔的意思表示。因此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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