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兩夫妻共同貸款還不了一個人承擔行嗎
不可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年齡在18到65周歲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貸款用途合法;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夫妻一方銀行貸款還不上能影響另一方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其中一方貸款逾期可能會對另一方產生不良影響:若有一方貸款逾期,另一方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有理由相信另一方的還貸能力差,從而拒絕貸款。因此,夫妻二人應當按期還款,以保障自己的徵信,不為另一方增添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Ⅲ 夫妻共同借貸要是還不上,妻子要不要付法律責任
如果是婚姻內,貸款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要雙方簽字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處理的基本原則都是將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沒有借貸的合意,或者借款沒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債務就可以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准,而由於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之間是有家事代理權的。夫妻共同債務其實是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的范圍內,如果有證據證明錢款的使用超出了這個范圍,妻子就不需對債務負責。
(3)夫妻用的貸款還不上擴展閱讀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Ⅳ 夫妻做貸款還不了怎麼辦
貸款還不上了,如果銀行起訴,法院可以查封你的財產,記錄你的信用不良,如果數額較大而你的財產執行不了,則有可能判刑入獄。
建議與銀行及時溝通,不要定性為騙貸。然後制定還款計劃,讓銀行放款還款期限。盡量協商解決。
Ⅳ 夫妻貸款還不上怎麼辦呢
請律師幫忙分析一下:
50多歲的夫妻,現在雙方名下都沒有房產,唯一的一套房子現在在兒子名下。究其原因,丈夫是個吃喝嫖賭之人,自從結婚後就一直瞞著家人在外借債,也不告訴我們用在什麼地方,出於家庭觀念還為了兒子,我屢次幫他還債。但他卻不改正,直到幾年前,他又累計欠下了10多萬,甚至還有高利貸。我想和他離婚,甚至鬧到法院,但他卻死活不肯離,我再次妥協。最後,我把房子賣了,還掉貸款還有20多萬,拿一半給他去還債,另一半重新貸款買房,但因為不甘心把錢給他還債,所以口頭約定他的一半(賣房子的錢)給他還債,另一半是屬於我的,用來買房子,要是將來他再犯錯要離婚,那麼這房子是屬於我的,他也答應的。安全起見,我用兒子的名字貸款購買了現在的房子,房產證上只有兒子的名字,但是貸款是我們在還。
問題1:如果法院判我們離婚了,那麼房子(兒子名下的)有他一份嗎?還是完全屬於兒子的個人財產。
Ⅵ 夫妻信用社貸款老公還不上老婆也要付法律責任嗎
如果貸款的時候。是夫妻雙方簽字。那麼女方也有還款義務。如果只是男方單獨簽字。女人不用負責任。如果銀行起訴。法院會查封男方名下的資產。
Ⅶ 夫妻用結婚證貸款還不上!夫妻雙方各承擔多少責任
一般情況下是50%。有特別約定,第三人知道的,按照特別約定承擔。法律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