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男方按揭買房,婚後男方個人還貸,如果離婚怎麼分
三種情況:
1、婚後男方以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去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2、如果是用婚後所得的工資去還貸(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確約定外),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婚後還貸的部分;
3、雙方約定婚後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男方以婚後所得的財產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婚前個人貸款買房離婚怎麼算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分配計算方式
婚前買房房產是一方貸款付首付買房屬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歸買房方所有,另一方婚後償還貸款由買房方補償,如果婚前買房雙方有共同出資付首付貸款買房證據房產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則平分房產。
3.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部分和房屋的增值的一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女方可以得到3年還款總數的一半和結婚3年中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如果達成協議的話也可以多分。
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怎麼算
1、婚前買的房屋屬於他的婚前財產;2、你們自己可以約定婚後是否一起還貸款;3、如果一起償還貸款,那麼這部分就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可以就這一部分要求分割。
婚前首付是他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後按比例平均分配.如果不放心,你可以做個財產公證!
5. 婚前一方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應如何分配
現在很多年輕人都會選擇貸款買房,這就涉及到離婚的時候財產的分割問題,婚前 一方貸款買房,離婚後房子的分配問題需要視情況而定。
一、對方承擔房貸如果在結婚之後,對方在自己的房貸上面有幫助,或者對方負擔了房貸,自己負擔了家庭開銷,那麼在離婚的時候房子都會有對方的一份。因為在結婚之後自己的生活是依靠了對方,那麼面對離婚的肯定是需要自己負擔一部分。
離婚也是一種解脫,至少兩個不相愛的人繼續在一起會成為阻礙雙方前進的力量,我們應該正常面對離婚。離婚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只要兩個人和平的處理,就會得到預期的結果,而不是讓自己身處在千劫不復的災難中。愛一個人應該學會放下,在離婚的時候應該有屬於自己的尊嚴,這樣才是對自己的最大負責。
6. 結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假如離婚如何算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