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購房,婚後繼續由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的話房產如何分割
你把事情看復雜了
拋出誰拿首付,拋出誰交房貸這兩點不說(因為法院不管這些)
1.婚後屬於你們兩個人的共同財產,既是房主是老公,離婚後房子兩個人平分
2。父母還款和婚後你們兩個人沒有還款 這個沒有關系
法律規定:婚後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平分 !
明白了嗎 ?
❷ 婚前買房,男方父母付首付,寫男方名字,婚後共同還貸,如果離婚,房產女方是否有份
房產女方是沒有份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按照此規定,首先是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法院判決歸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後還貸,是屬於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工資獎金還的話,該款屬於夫妻共同,如果離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這種情況下女方只能得到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並不能得到房子。
(2)婚前男方父母付的首付夫妻雙方還貸款擴展閱讀:
怎樣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❸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款,如果離婚,該如何處理
如果結婚前父母付的首付,結婚後夫妻雙方玩的太,如果離婚的話,那麼你要提供你平時王泰的流水記錄,你可以和對方協商要賠相應的多少,看看市面價房子漲了多少你應該得多少,如果你真的不懂的話,我覺得你應該去法院申請離婚,請一個比較專業的律師我相信律師是為比較公平公正的幫你爭取屬於你的合法利益。
❹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承擔貸款、離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作為首付 以貸款形式購買的房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雙方共同償還貸款
萬一雙方不幸離婚 那麼該房產屬於男方單獨所有
但是 鑒於女方參與了共同還貸 女方可以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共同還貸 以及房屋增值部分 進行分割
簡單的講 房子還是歸男方 由男方繼續自己還貸
男方給與女方共同還貸 與房屋增值部分的等值現金補償
如果房產上加了女方的名字 作為共同共有人 那麼該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❺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買房,房本名字是我老公,婚後夫妻共同還貸。
按照法律應該是這個房子歸你丈夫所有,也算你們的夫妻財產。
但從實際情況看首付是丈夫父母付的。如果要分家,這個房子的首付百分數應該是父母的,剩下的部分給你們。如果父母拿房子,可以給你們出首付之外的比例的房款。當然不是原來的錢,應該是當前房價的百分比。如果夫妻你們拿房,給丈夫父母首付比例的錢,也是當前房價的比例。
❻ 婚前男方付的首付款,與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款,這個怎麼算財產!
婚前男方付的款應該算是男方的資產,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款,應該算男方父母的資產,如果男方的父母說呢是給男方的,那麼這部分算是贈送給男方的。婚後共同還貸款的部分應該算夫妻共有。
❼ 婚前,男方父母付首付,房產證兩人名字,夫妻一起還貸款,房子算誰的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從法律意義上講,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於支付的按揭貸款支付的款項及相應財產的增值部分可以主張進行一定的補償。
該房屋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子女名下,視為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❽ 關於房子,婚前男方父母拿錢首付,婚後男方自己還貸款,離婚時如何分配
婚前男方父母拿錢首付,婚後男方自己還貸款,離婚時歸男方所有。婚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