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離婚後,還在按揭的房子怎麼辦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當事人可以協商辦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2、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
按購房者生存及支付能力來看:
如購房者死亡的。從法律角度考察,如購房者死亡的,原則上,在房屋損毀的前提下,商業銀行應免除購房者的還款責任。但如果購房者還有其它的資產,由其繼承人所繼承,應由其繼承人在所繼承財產的價值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如購房者重傷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法律角度考察,如購房者重傷且喪失勞動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於人道主義考慮,開發商應允許購房者解約,開發商應向商業銀行返還商業銀行已向其支付的按揭款項。
如購房者未受傷(或者受傷不影響勞動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和所購房屋依然存續的。從法律角度考察,購房者所購房屋如有損壞的,開發商或國家應負責修復,購房者則應按時償還按揭貸款。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按揭房
❷ 如果夫妻離婚但房貸還未還清,怎麼辦
離婚時房貸還沒還完,對於沒有產權登記的房產,法院會採取以下處理方法:1、將該房產判為當事人使用。因為貸款買房後,即使沒拿到產權登記證書,但是開發商會按約定交房,所以實際上該房產還可以正常使用。不過,法院判決當事人使用的,並不限制使用人。2、取得房屋產權後另行提起訴訟。房屋貸款還清之後,拿到房屋所有權後,如果雙方對產權分割還是協商不成的,那麼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訴。當然,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其他爭議,並且對於產權分割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不需要等到拿到產權登記證書後進行處理。另外,因為離婚時還有房貸未清,所以夫妻雙方不可避免地還存在債務。而婚內共同出資買的房,無其他例外情況的,比如不是用個人的婚前財產買房,那麼這套房即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未還清的房貸將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返還,如果房屋取得產權證,並且貸款還未還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定價,把房子判歸一方,並且由該方繼續償還剩餘貸款,用房屋的雙方協商的總價,減去未還的貸款,剩餘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給對方進行折價補償。
❸ 婚後貸款買的期房在還沒有交房之前夫妻雙方離婚了房子可不可以轉到已經協商好的夫妻個人名下
也得需要房產證下來之後,才能改動名字,如果協商好,就可以改動。
❹ 婚後買的房子在月供還沒交房,離婚了怎麼分
除非是有清晰完整地證據證明,婚後買的房屋系婚前個人財產所購,否則婚內購買的房屋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半。
❺ 夫妻准備離婚,目前只交了首期,還沒交房,按揭也沒辦,如何處理
剛結婚的夫妻?氣頭上不能做決定。
還要這個房子的話,看你們誰要,然後商量解決。首付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反正都是一半一半的。其他都是有爭議的。要麼就是房子不要,直接把剩下的錢對半分。
❻ 夫妻離婚後,兩人結婚時共同貸款買的房子還沒
可以雙方離婚時,協議該住房歸屬,以及貸款誰承擔。
把住房分割細則寫入離婚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註明年月日。
以後貸款還清,有了產權證明。
再有雙方當事人一起持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房產證明,到房管部門申請析產過戶住房。
一方如違約,對方課到法院憑離婚協議提出訴訟。
❼ 要離婚,房子還沒交房怎麼處理
首先,該案例涉及的房產是雙方婚後購買,且又屬於二人共同貸款。那麼可以確認該房產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那麼,二人在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
其次,由於該房產屬於」期房「且又屬於按揭貸款,那麼雙方可以就房產歸屬和現金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再次,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❽ 夫妻離婚後,房屋貸款還沒還完,房子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對於家庭共同財產的處理,可以男女雙方之間自行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至於尚有貸款的房子的分配,雙方可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以及對另一方如何補償的問題,也可以再繼續雙方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協議確定還貸方案。
具體執行按當事人之間協議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