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認定貸款詐騙罪 結果犯,條件是什麼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金融訴訟通知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
案號:201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案由:欺詐金融機構貸款
原告:上海貸款金融有限公司
應到時間:2017年12月29日上午10時50分
應到處所:本院司法大廈3樓第25法庭
期日種類:言辭辯論
備註: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張 戶口本本頁復印件 (以及原件)
注意事項:法院一旦開庭審理,並被告如期未到法院會按照缺席處理 會視為被告審判敗訴 那麼你涉嫌詐騙金融公司的貸款記為做實 會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敗訴 你不但要承擔敗訴的所有費用 同時 按照合同法律法規承擔相因罰款(2~20萬)不等。望周知…
㈡ 貸款詐騙罪
一般貸款詐騙的罪名根據數額的大小來判的如果是自首的話,可能會減輕一點罪行,不過。100多萬的數額太大了,會根據具體情節來判定
㈢ 到底單位能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如果是單位犯罪只懲罰直接責任人嗎
1、司法考試以及實踐中多以自然人貸款詐騙罪定罪量刑
2、考研及理論中則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㈣ 貸款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㈤ 貸款詐騙罪 ,只能由自然人構成犯罪嗎
依據《刑法》第193條、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不能構成本罪。即便實踐中單位也實施貸款詐騙行為,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依然不是本罪的主體構成。
㈥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么為什麼呢
刑法第二百條中特意排除了第193條,應該理解為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主體。貸款詐騙很多時候是個人利用單位的名義進行的,騙取大筆貸款的行為時有發生。因此,193條並非形同虛設。為何單位不構成此罪呢?可能是立法時考慮到單位採用虛假手段,騙取貸款的情況很多,但只要用於集體,以民事處理比較妥當。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
㈦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那公司騙取貸款,負責人構成此罪嗎
這個肯定構成詐騙了,主要看貸款材料是誰簽字,然後是否確定了貸款主體。
㈧ 貸款詐騙罪
詐騙罪量刑參考標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㈨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嗎
你好。
一、單位不能犯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法律規定,對單位的懲處只有罰金一種方法,如果要給一個機構上刑,怎麼上呢?。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卻是在用國家的財政撥款來繳納罰金。這實質等於國家的自我懲罰,將國家的金錢從一個口袋掏出來,卻又放進了另一個口袋。再者,國家機關一旦繳納罰金,又勢必影響其正常運作,這對國家職能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都是極其不利的。國家為了維護機關的正常運轉又不得不再次向受過懲罰的機關下撥財政資金,這一過程又無形之中給相關財政機構增加了負擔,而犯罪機關本身卻似乎並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害。這樣的刑罰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懲誡的作用,成為一種玩笑和擺設,成為對刑法科學性與嚴厲性的莫大諷刺。
2、自1987年我國刑事立法認可「單位犯罪」這個概念以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按條文規定應該認定為國家機關犯罪的案件,如丹東汽車走私案、泰安汽車走私案等。但是從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中不難發現,對於此類案件,執法、司法機關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機關的罪刑和責任,而是熱衷於追究有關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從而使相關法律法規被束之高閣。這不僅說明這些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實質意義不大,更說明了追究有關領導、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就已經能夠解決所謂的國家機關「犯罪」的問題。有學者乾脆指出,那些貌似機關犯罪的案件,實質都是機關負責人或負責人與一般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追究國家機關的刑事責任會遇到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樣既達到懲罰機關的目的,又能維護機關,保證其以後的正常運作。但我們的司法機構又不能勝任懲罰者與保護者的雙重身份,面對這樣的困難,它們習慣性地無奈地選擇了迴避,將犯罪直接定性為自然人行為。
二、貸款詐騙罪的處罰
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