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用員工個人名義幫公司貸款,責任誰負
誰的名字誰負責,貸款人是誰,銀行就找誰。貸款人是第一責任人。
2. 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 公司需要承擔還款義務么 比如公司法人原來個人有借款,法院有權查封公司賬戶么
公司不需要承擔義務,且法院無權查封公司賬戶。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稱呼,你所說的應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是否由公司來承擔。答案是否定的。
公司以自己的財產對自己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法律主體,不能混同。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東,公司分給他的紅利是可以用來還他的債務的。法院不能封公司的賬戶。
(2)以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法律責任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截至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已經超過5萬億元以上。隨著我國民間資金融通與借貸的蓬勃發展,擔保方式也在不斷創新,以簽訂財產權轉讓合同來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在我國東南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十分盛行,已成為民間借貸中的慣常做法。
據了解,這種擔保在國外以及我國台灣、香港地區被廣泛運用,被稱之為讓與擔保。
在我國大陸地區,雖然讓與擔保已成為民間借貸的擔保習慣做法之一,但我國的法律法規對讓與擔保卻沒有明確規定。物權法、擔保法只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擔保方式。
法無禁止即可為,盡管在讓與擔保方面,我國立法存在缺失,這並沒有阻礙讓與擔保在民間的普遍運用。由於缺乏立法規定,當借貸、擔保出現爭議時,訴訟就存在風險。
在審判實踐中,目前已出現不少同樣是由於讓與擔保而引發的糾紛而結果卻完全不同的案例,也就是通常人們所說的同案不同判,直接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 以個人名義為單位貸款被銀行起訴,法院咋判,
以個人名義為單位貸款,這是你和單位私下的約定,法院沒辦法干預。
在法院看來,你就是個人貸款,貸款逾期沒有償還,由你個人全額支付本金、利息和滯納金。
但你可以與單位協商償還貸款事宜,協商不成,你可以起訴單位。
4.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借款,以公司做擔保,法律效力有多大,到期還不了怎麼辦
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
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名義可以借款,也可以由公司提供擔保,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就受法律保護。
如借款到期後,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無能力償還,則債權人可能起訴個人及擔保人,要求個人償還借款,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當然,如果擔保人償還了債權的,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償。
(4)以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法律責任嗎擴展閱讀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特殊的「主體」,若以個人名義簽署借款合同,並非所有的債務均與公司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項的用途十分關鍵,一旦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那麼公司將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擔責任。
5. 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以用於公司經營,還款責任的認定
個人將資金用於公司經營,需要區分三種情況。
一是將資金借給公司使用。此時股東也是公司的債權人,出借人只能向股東主張債權。
二是將資金入股公司,此時出借人也只能向個人索債。
三是賬目不清無法區分個人和公司財產的,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四、如果他是以法人名義借款,且履行法人借款手續(也就是有了公司的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之一)屬於公司的債務。既是用於他個人的使用,公司也要承擔償還責任,之後公司實行內部清償。
總之,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6. 勞動法 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議為公司貸款是否違法
行為人要自己確定,最終的法律意義可不是公司要求。你自己一定要明白,你一旦做了,就是你自己的行為了,而非企業行為。
7. 以個人名義幫公司貸款公司做的擔保要是公司還不了,我會怎樣
會以你為第一債務人追究你的責任
8. 公司財務以個人名義為老闆申請貸款需承擔償還責任嗎
個人名義申請的,如果老闆不認賬,就只能自己承擔了,所以最好不要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