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
主要看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1)結婚後房貸款父母不幫還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認定為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就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無需再有其他書面約定。而實踐中還存在著,一方婚前所購個人房屋結婚時尚存在銀行貸款,主貸人的父母在婚後幫助還貸的情況。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財產分割。
B. 結婚後,女兒應該幫娘家還貸款嗎為什麼
幫人有底線和原則,若兄弟爭氣,把事當事搞,遇到大事,像買房子,創業類的,肯定幫。若兄弟不爭氣,絕對不幫,救急不救窮的原則。但是父母得贍養,每月一千生活費夠了,至於他們怎麼花就是他們的事,只要他們開心就好。
C. 婚前買房,父母說幫我們換貸款 ,婚後父母又不幫還貸款了 ,我又還不上貸款 ,我該怎麼辦
如果真還不上,那就賣了吧,直接回家住。說給還房貸,現在一結婚就不管了,不是純心欺騙么?如果你是男方,那麼弄不好女方還會跟你離婚的,畢竟你父母這么做夠缺德的。要麼就乾脆別答應幫忙還款,要麼就做點兒實事。怕兒子娶不上媳婦,就先策略性地答應幫忙還貸,兒子一結婚,就不管了,這不僅騙了女方,而且坑了兒子!!小兩口可能本來感情挺好的,讓老頭老太太這么一忽悠,誰不生氣啊?!明擺著的騙人、坑人。就是女方忍了,女方的父母也不會答應的,至少如果我是女方父母,我是肯定不答應,太欺負人了。你現在就回家告訴父母,如果他們出爾反爾,不管房貸的事,那麼你就准備把房子賣了,搬回家跟他們一起住。反正把問題說得越嚴重越好,這么嚇一嚇,可能他們還會管一管,否則你就真的只能把房子賣掉了,否則沒錢還貸的日子會生不如死
D. 婚前父母按揭給買的房,貸款也一直父母給還,婚後貸款也還是父母給還,但是還款的銀行卡是自己的名字。
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與女方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
F. 房子結婚前付首付,婚後房貸全由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房貸全由父母幫助還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這部分還貸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G. 房子結婚前付首付,父母幫助還房貸,怎麼做婚後才能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房產證寫父母名,第二種房產證如果想寫自己名,等房產證辦下來,再登記結婚。
H. 房子結婚前對方付的首付,婚後房貸全由對方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和我有關嗎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該房屋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否簽訂贈與協議,父母幫助還貸目的能夠認定為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故一方父母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登記方也無需就該部分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將出資方父母婚後償還全部貸款的行為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不僅違背出資方父母的實際意願,還可能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立法本意相沖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