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雙方要離婚 男方欠的債務怎麼辦
離婚不代表可以免於共有債務的償還,還是需要你倆一起償還,
但是規定如果債務是一方因為賭,和他人,做,假,吸食那個啥,等形成的債務,是由當事人一人承擔,。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㈡ 丈夫婚後欠債離婚後共同還嗎
丈夫的債務如屬於共同債務的話應該共同償還,屬於個人債務(即婚後不是用於共同生活必需所負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㈢ 老公欠錢離婚怎麼處理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也就是說,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啊。
㈣ 現在夫妻二人准備離婚,但丈夫現在要向銀行貸款,還必須要我簽字。怎樣可以撇清債務,要他一人承擔
建議不要簽字,否則這事對你不利,屬於共同債務,仍要還款。
㈤ 結婚期間夫妻雙方和銀行有貸款,期間兩人離婚,並且簽訂了所有債務由男方償還。這個協議是否有效
這個協議本身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是對第三人(銀行)不產生效力。
銀行依然可以要求雙方共同還款。
妻子在償還完畢後,有權利依據協議向男方追償自己墊資的部分。
㈥ 丈夫欠債離婚後妻子要共同還嗎
夫妻是屬於命運共同體,是應該要共同攜手過一輩子的人,只是有很多夫妻都會因為財產、債務等問題而發生爭議。那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還嗎?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㈦ 丈夫瞞著妻子貸款,離婚的話,妻子需要承擔債務嗎
如果能證明丈夫背著妻子貸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或妻子不承認是夫妻共同貸款則沒有還款義務。
㈧ 夫妻雙方有共同貸款 要離婚該怎麼辦
不論是有錢還是沒錢,還是貸款都是夫妻兩個人該承擔的,貸款就算離婚也得都還的,如果有錢也是夫妻共同的,不論好壞都是夫妻共同的!
㈨ 妻子為丈夫貸款,離婚後這債務怎麼分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於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㈩ 丈夫用我的名義貸款後,要離婚,我該怎麼辦
夫妻離婚貸款債務中夫妻個人債務的類型如下: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在離婚債務中屬於個人貸款債務;
(二)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在離婚債務中屬於個人貸款債務;
(三)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在離婚債務中屬於個人貸款債務;
(四)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在離婚債務中屬於個人貸款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五)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在離婚債務中屬於個人貸款債務;
(六)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貸款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在離婚債務中屬於個人貸款債務;
(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在離婚債務中屬於個人貸款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