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為什麼還款時不知情的也要還,法律是不是不公平
從夫妻共同債務來說:判斷是否是共同債務的條件,一是時間,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後轉化債務除外);二是目的,即用於家庭生活。雖然婚姻法「(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貌似很客觀實質中立,但現實生活中,在對於第三人而言,基於第一個時間因素,自然會有第二個目的推斷,除非另有聲明。
從保護第三人利益而言,第三人只是借貸合同一方,不是裁判者,要讓其判斷借債目的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並因此承擔債務可能不能清償的風險。這於糾紛後的裁判沒有任何意義,並不合理也不利於促進交易
……往下就不說了,太多了。
『貳』 夫妻雙方貸款後一方死亡,貸款還不上怎麼辦
夫妻雙方貸款時,一般情況下應該有物品抵押或者有擔保人才能貸款,所以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後,貸款還不上時,抵押的物品就會被拍賣,或者由擔保人進行償還。
『叄』 一方配偶失蹤,房貸沒還 財產怎麼分割
一、配偶一方失蹤,達到法寶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失蹤或宣告死亡;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二、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可以繼續還貸,也可以與銀行聯系解決貸款事宜。
三、宣告失蹤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民通意見》第30條: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於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四、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民通意見》第40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宣告失蹤並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利害關系人向法院起訴時,既可以先申請宣告公民失蹤後宣告公民死亡,亦可以在符合條件時直接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肆』 夫妻向銀行貸款一方現在失蹤了貸款到期了該怎麼辦呢
當務之急是將貸款還清。夫妻雙方作為共同還款人,均負有償還貸款的義務。
『伍』 用結婚證辦理了貸款一方失蹤了怎麼辦
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貸款手續辦理後離婚的;第二種情形,貸款手續之前就步入離婚司法程序的。 第一種情形,主要承擔的責任是信息提供不充分,或者未及時提供相關信息。銀行收回貸款,並繳納一定數額的手續費和相關利息。
『陸』 夫妻離婚貸款怎麼處理,現在一方找不到
1、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柒』 夫妻一方不還房貸,人已經失蹤了,不還有什麼後果
夫妻一方不還房貸,還有一方可以還,如果兩方都不還的話,那麼銀行就會。收回房子做回抵押。所以說,最好的辦法是。如果實在沒有錢還可以把房子賣掉,這樣比抵押的劃算。
『捌』 丈夫民間借貸,妻子和另一人擔保,到期後一直拖,後來丈夫失蹤,現怎麼辦
丈夫失蹤了,就會來找當時給擔保的人,如果現在妻子沒錢還就會找另一個擔保人來還這筆錢,然後妻子在慢慢把這錢還給另不一個人!
『玖』 夫妻一方欠貸款怎麼還款
應該共同償還,如不還,銀行或信用社有可能起訴你們並要求法院拍賣你們的房子以償還欠款。
『拾』 夫妻雙方貸款後一方死亡,貸款還不上怎麼辦
千方百計的應當歸還,如果是房貸,可以考慮退房、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