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0年新婚姻法,兒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名字是兒子的。兒媳有份嗎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范疇。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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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別巨大
中國年輕人買房有個有趣的現象,子女買房父母出首付,買完房子幫子女還貸款的父母也大有人在。涉及到父母出資房子的問題,情況復雜多變,特別是婚後買房子的話就更麻煩了。父母出全款和出首付的結果完全不一樣,如果離婚了,產權到底怎麼分?
舉幾個常見的婚後出資買房的例子就更能看明白了。
1、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2、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出資指的是全款,其實這條法律是考慮了我國現實國情,制定的,父母拿出畢生積蓄給子女買房,都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滿,是對子女的物質支持,小明父母拿的全款,產權證上寫的是小明一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2人名下,婚後由2人還貸。
這種雙當父母都出資的情況比較好理解了,房子屬於小明和小麗夫妻共同財產,若無其他相反約定,出資的首付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4、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種情況就更簡單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說來說去,父母真是為子女操碎了心,在房價上漲的背景下,父母心疼子女甘願拿出積蓄給其買房,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很多父母都欠缺合理的規劃,對一些關鍵問題都是兩眼一摸黑。
首先是,沒考慮出錢買房後自己的生活是否受影響
有的家庭父母為了給子女買房子,不惜動用自己的養老錢,等自己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卻沒了保障。在這提醒廣大父母,疼惜子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在保證自己的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適當支持子女,要不然房子雖然買了,生活出了問題,真是得不償失。
其次是在出資時沒有明確是贈與還是借貸,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借錢給子女和贈與給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借錢形成的是借貸關系,依據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從界定出資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也就是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法院就會以借貸關系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來借條之類的出借證據證明,否則都會被認定為贈與。
而贈與形成的是贈與關系,需要簽訂贈與合同,明確贈與條件和索回贈與資金的要求,在家庭關系不穩定的情況下,這樣更有利於以後的訴訟。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相當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錢讓子女買房,並不會簽訂明確贈與或借貸的字據,畢竟是給自己孩子買房,沒必要算計那麼多。一旦出現意外情況,需要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見。建議父母在出資的時候就明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按相應規程辦理,出現問題也更容易解決。
最後一個關鍵問題是,不了解出全款跟部分出資的判斷依據
對於出資全款和出資部分主要有兩個法律依據,就是上面說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條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另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條法律,前者設定的出資情況是全款;後者是部分出資,這種情況需要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的意思表示,要不然會默認為贈與雙方。
總的來說,在實際判決中,確定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關系,全款還是部分出資,贈與一方還是雙方,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和解釋(二)的規定,然後就是作為出資方的父母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出資情況和贈與、借貸情況。出資的差別、借貸跟贈與的差別,讓分配結果也大不相同。
父母給子女買房是處於情分而非本分,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可以適當幫助子女,但不要過度透支自己,同時還要明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把話都說清楚省的以後出問題解決起來也麻煩。子女也不要認為父母給自己買房子是天經地義的事,不管是否給自己買房,都要懂得感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6-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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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請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貸款由其父母出資,房產證寫其子女名字,該房子屬於雙方還是個人
雖然是婚後買房,但這種情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只能算作一方父母贈予其子女的房產,仍屬於夫妻某個人私有房產。因為,這套房產並不是一方父母贈予夫妻兩個人的。又由於是全款買房,不存在夫妻共同還貸。因比,此房產歸夫妻某一個人私有。
④ 婚後父母出資貸款買房事宜
還沒結婚就考慮離婚,這個確實長遠,但凡不是什麼壞事,婚前最好做財產公證,如果沒有財產公證,遇到以後離婚,雙方都只能拿證據說話,如果雙方都無證據,房產將證上人的名字各分的50%
⑤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非多 全款首付差別巨大
中國年輕人買房有個有趣的現象,子女買房父母出首付,買完房子幫子女還貸款的父母也大有人在。涉及到父母出資房子的問題,情況復雜多變,特別是婚後買房子的話就更麻煩了。記得之前有個朋友問過,婚後父母給他出資買了房子,萬一他離婚了產權到底怎麼分?
調查後發現,父母出全款和出首付的結果完全不一樣,舉幾個常見的婚後出資買房的例子就更能看明白了。
1、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2、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出資指的是全款,其實這條法律是考慮了我國現實國情,制定的,父母拿出畢生積蓄給子女買房,都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滿,是對子女的物質支持,小明父母拿的全款,產權證上寫的是小明一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非多 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別巨大!
3、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2人名下,婚後由2人還貸。
這種雙當父母都出資的情況比較好理解了,房子屬於小明和小麗夫妻共同財產,若無其他相反約定,出資的首付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4、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種情況就更簡單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非多 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別巨大!
說來說去,父母真是為子女操碎了心,在房價上漲的背景下,父母心疼子女甘願拿出積蓄給其買房,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很多父母都欠缺合理的規劃,對一些關鍵問題都是兩眼一摸黑。
首先是,沒考慮出錢買房後自己的生活是否受影響
有的家庭父母為了給子女買房子,不惜動用自己的養老錢,等自己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卻沒了保障。在這提醒廣大父母,疼惜子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在保證自己的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適當支持子女,要不然房子雖然買了,生活出了問題,真是得不償失。
其次是在出資時沒有明確是贈與還是借貸,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5-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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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3日起正式實施。重點對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後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解釋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釋稱,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解釋指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⑦ 如何認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償還購房貸款行為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從審判實踐來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1)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由父母繳納部分出資款。
其中第(1)種情形屬於典型的贈與行為,根據上述第7條之規定,該不動產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2)種情形,也可規避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