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若未經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會有責任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也會有責任共同償還借款。
因為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 離婚協議上簽了由一方償還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⑶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借款怎麼算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⑷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如何認定與處理
法律意見書吳××女士: 本律師就你咨詢的向××、鄭××、翁××、翁××起訴你丈夫林××及你的民間借貸糾紛四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1、《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2007)延民初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吳×生以被告一謝××的借條訴被告一謝××、被告二吳××(謝××的前妻),要求共同償還借款(該借條是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具的)。 被告一謝××下落不明,被告二吳××以「該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系謝××在離婚前夕惡意貸款」為由,要求法律判決由謝××一人償還。 延平區法院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判決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償還。 2、(2010)延民初字第1785號《民事調解書》: 原告唐××以被告一陳×的借條訴被告一陳×、被告二鄭××(陳×的前夫),要求共同償還借款(該借條是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具的)。 被告二鄭××以陳×借的是賭債為由,要求法院認定該債不合法。 最終因原告唐××心虛,但鄭××也難提交有效證據,雙方調解結案,由鄭、陳二人各償還一半,鄭的一半已經兌現,但陳沒有償還能力,無法兌現。 三、本律師的建議 1、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除非被告能夠提交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否則敗訴的可能性較大。 2、法院對被告二的婚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是基於該債務有可能被判定由兩被告共同償還。保全措施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3、建議你從現在起就要做好以下准備: (1)在此次民間借貸糾紛中,因你丈夫的個人借貸行為給你所帶來的財產損失,要由你丈夫承擔。雙方要寫一個協議,確認你有多少財產損失,約定該損失要由你丈夫承擔。 (2)今後如果離婚,在處理夫妻共有財產時,上述協議就是有效的,可以作為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依據。 以上意見,供參考! 福建雙劍律師事務所 律師:陳宗榮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⑸ 最高院法官: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認定和處理
你好,《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一方進行補償。」對於該條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
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均是不妥的。此類房屋的購置資金由以下兩個或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購房者於婚前購房時用個人財產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償還的貸款;二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三是離婚時如果貸款尚未還清,離婚後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用個人財產償還的貸款。因此,此類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混合體。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時,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按照照顧子女與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地分割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
2.
對於「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一般只需從還貸的時間上進行判斷,只要是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認定為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無須區分還貸的金錢來源於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房屋還貸問題另有約定,自當區別對待。
3.由於此不動產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成分,因此在離婚分割房屋時,應首先由當事人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才能進行判決。
4.
司法解釋只是提供給人民法院針對特殊不動產進行分割時的一種方法,因此在表述上採用「可以」字樣,該分割方法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理解只能採取此一種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房屋判歸非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雙方當事人結婚時間較長,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在房款中所佔比例遠遠高出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購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則法院仍可根據案件情況將房屋判歸婚前購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並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再如,婚前購房的一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償還貸款的能力,另一方當事人具備此能力,並願意承擔繼續還款義務的,法院仍可將房屋判歸另一方當事人所有。
5.
判決取得產權的一方向另一方補償時需考慮房屋的增值,而不能僅給付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的一半。具體操作上,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對房屋市值達成共識,如協商不成,可以在離婚時首先對房屋的市值進行評估。
6.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房屋判歸支付首付款按揭購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歸還的貸款,判決時原則上應將還貸義務與房屋所有權同歸於配偶一方,因為按揭貸款是以房屋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事後拒絕還款,銀行將會拍賣房屋優先受償,配偶一方對此無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⑹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私自借款怎樣認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原則上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屬於個人債務的。
認定的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⑺ 夫妻雙方存續期間貸款經營生意20萬元,現夫妻離婚,法院判決債務歸女方所有,請問銀行還會找男方嗎是
銀行要根椐法院判決找到現在的債務人收回貸款,如果銀行要找到男方,男方只要把法院判決書給銀行看,根椐法院判決,銀行債務由女方全額承擔
⑻ 民間借款兩夫妻共同償還,法律為什麼判決我一個人償還
1、丈夫欠貸款未償還的,銀行不能凍結妻子的存款,法院可以凍結妻子的存款。
2、丈夫欠貸款未還的,銀行可以到法院起訴丈夫。經法院判決後仍不償還的,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凍結丈夫的存款,也可以凍結妻子的存款。
3、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均負有償還義務。所以,法院可以凍結妻子的存款。
4、當然,如果妻子能夠證明銀行與丈夫約定該貸款是個人債務;或者妻子與丈夫約定婚姻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也知道該約定的,該貸款屬於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可以申請法院解除對本人存款的凍結。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