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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給貸款買房算算全款

發布時間:2021-08-08 16:48:03

『壹』 婚後 父母打算買房 寫我一人名下。但是全款仍差幾萬塊,需要貸款

你父母出資購房,寫你一人名字,住房就是你婚後取得個人住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是按揭,那首付還是歸一方(你)所有,但是按揭部分雙方平分。

最簡單的就是把房產證改成你父母的名字,就省事了。

『貳』 新婚姻法解釋規定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買房為其個人財產,是得付全款還是幫子女付首付就可以

所謂的「婚前財產」,是相對於婚後的共同財產而言的。
如果說,一方父母在婚前為子女買的房產僅僅作了首付,而其餘部分由子女婚後還貸,那這一方的婚前財產僅指父母支付的首付部分及此後首付的增值部分。
比如說,一套住房100萬,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購買婚房首付20萬,此後的80萬在子女結婚後由子女夫妻共同還貸,那麼,作為這一方的婚前財產,僅指首付的20萬,同時還包括這20萬中在今後的增值部分。其他還貸的80萬,由新婚夫妻婚後還貸,那就是他們的共同財產,同樣也包括了婚後的增值的部分。
如果僅僅首付就算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這在理上能站得住腳嗎?如果你是另一方,你願意嗎?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婚前全額支付了房款,那才是這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婚後增值的部分,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叄』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

『肆』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 全款貸款歸屬有不同

現如今,不少年輕人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支持,房價上漲的情況下,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養老錢全力支持子女買房。那麼問題來了:父母參與出資買的房,是不是就運算元女的個人財產?萬一出現意外情況這錢還能不能要回來?

針對這些問題,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了兩條法律規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釋,分別針對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和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況進行約定。接下來,我們就以幾種常見的父母出資買房情況,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這個婚前財產沒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所有。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小麗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5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予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例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和前一種情況類似,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1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麗二人的贈與。

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或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雙方父母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無論全款還是貸款都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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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付全款跟付首付差別巨大

中國年輕人買房有個有趣的現象,子女買房父母出首付,買完房子幫子女還貸款的父母也大有人在。涉及到父母出資房子的問題,情況復雜多變,特別是婚後買房子的話就更麻煩了。父母出全款和出首付的結果完全不一樣,如果離婚了,產權到底怎麼分?

舉幾個常見的婚後出資買房的例子就更能看明白了。

1、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2、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出資指的是全款,其實這條法律是考慮了我國現實國情,制定的,父母拿出畢生積蓄給子女買房,都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美滿,是對子女的物質支持,小明父母拿的全款,產權證上寫的是小明一人的名字,所以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2人名下,婚後由2人還貸。

這種雙當父母都出資的情況比較好理解了,房子屬於小明和小麗夫妻共同財產,若無其他相反約定,出資的首付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4、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事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種情況就更簡單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說來說去,父母真是為子女操碎了心,在房價上漲的背景下,父母心疼子女甘願拿出積蓄給其買房,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很多父母都欠缺合理的規劃,對一些關鍵問題都是兩眼一摸黑。

首先是,沒考慮出錢買房後自己的生活是否受影響

有的家庭父母為了給子女買房子,不惜動用自己的養老錢,等自己生病急需用錢的時候卻沒了保障。在這提醒廣大父母,疼惜子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在保證自己的生活不受影響的情況下,適當支持子女,要不然房子雖然買了,生活出了問題,真是得不償失。

其次是在出資時沒有明確是贈與還是借貸,贈與一方還是雙方

借錢給子女和贈與給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借錢形成的是借貸關系,依據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從界定出資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也就是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父母能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法院就會以借貸關系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這就需要父母能拿出來借條之類的出借證據證明,否則都會被認定為贈與。

而贈與形成的是贈與關系,需要簽訂贈與合同,明確贈與條件和索回贈與資金的要求,在家庭關系不穩定的情況下,這樣更有利於以後的訴訟。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相當一部分父母都是出錢讓子女買房,並不會簽訂明確贈與或借貸的字據,畢竟是給自己孩子買房,沒必要算計那麼多。一旦出現意外情況,需要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只能法庭見。建議父母在出資的時候就明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按相應規程辦理,出現問題也更容易解決。

最後一個關鍵問題是,不了解出全款跟部分出資的判斷依據

對於出資全款和出資部分主要有兩個法律依據,就是上面說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條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另一個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兩條法律,前者設定的出資情況是全款;後者是部分出資,這種情況需要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的意思表示,要不然會默認為贈與雙方。

總的來說,在實際判決中,確定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關系,全款還是部分出資,贈與一方還是雙方,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和解釋(二)的規定,然後就是作為出資方的父母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出資情況和贈與、借貸情況。出資的差別、借貸跟贈與的差別,讓分配結果也大不相同。

父母給子女買房是處於情分而非本分,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可以適當幫助子女,但不要過度透支自己,同時還要明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把話都說清楚省的以後出問題解決起來也麻煩。子女也不要認為父母給自己買房子是天經地義的事,不管是否給自己買房,都要懂得感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6-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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