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兒子兒媳欠債父母能不能借錢給他們
能,兒子兒媳和你們也是一家人,那有一家人不幫一家人的,何況你們老了還要指望他們給養老的,遇到困難時不幫,以後怎麼能讓他們幫你們。
2. 如果兒子欠錢死了,父母還要銀行還貸款嗎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 兒子欠下銀行貸款,父母有責任償還嗎
如果父母沒有給子女的貸款做擔保的話,子女欠下的銀行貸款,父母沒有義務償還。如果父母做了擔保就需要償還。
其實不管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父」或「子」都沒有這樣的償還義務,除非有一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的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是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4. 父親在銀行貸款時兒子吸兒媳有簽字父親死後兒子需要償還貸款嗎
你好,個人覺得父親去世有貸款,你兒子還是還了,免得麻煩將來,對自己孩子上學等有影響,或自需要貸款,出門坐車你可以找律師咨詢
5. 兒子和兒媳欠債在未經父母允許的情況下當抵押法院會執行父母的房子嗎
兒子和兒媳欠債在未經父母允許的情況下當抵押屬於無效抵押,法律不支持這種抵押,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父母的房子。
如果該房產是張某父母的,張某和王某未經房產所有人同意,並經簽字確認,抵押是無效的,法院無權執行該房產。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如果是父母書面授權兒子兒媳婦拿戶產做抵押,或者自己提供的房產證擔保,法律也可以強制執行,如果雖有上述授權或授意,但是,是在協迫,非真實意思,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6. 父親在銀行貸款被拉黑了跟兒子媳婦有影響嗎
這個只是對他的徵信有問題,不應該影響到別人,但有些單位也會看
7. 父母購房用兒子兒媳的名義辦理按揭貸款,現在兒子兒媳離婚房子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老人怎麼辦
如你所述的這種情況,樓上那位叫「天津市劉律師」所說的是沒錯的。要確認這房產是你父母的,必須在你們的離婚訴訟前先向法院提起該房產的產權所屬,向法院說明當初只是為了取得「按揭貸款」而將房產寫在「兒子兒媳」的名下。
當然,在起訴時,你父母應該提供「首付及月供都是父母支付的」、「有證人證明只是用兒子兒媳的名字辦理按揭,其實並不是贈予或借貸給兒子兒媳買房」、包括「父母有支付首付款的收據復印件及每月還款的ATM機列印的回執單」的證據,同時向審理法官說明「房屋是父母裝修並居住」的事實。
如果有必要,就請位律師幫助吧。
在上述訴訟結束後,你們夫妻再打離婚的官司。
8. 已婚兒子欠貸款還不上!判刑了!法院會凍結父母的銀行卡還嗎
若父母不是擔保人,或者不存在兒子將財產轉移到父母名下的情況,父母是不需要負責任的,法院也不會凍結父母銀行卡。
9. 父母欠銀行貸款還不出,子女要受牽連嗎
以一個真實的案例來現身說法吧:
年過50的老葉家住南安市溪美街道,和張某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6日,老葉向張某借了5萬元,之後僅償還4萬元,尚餘1萬元未還。
2011年,老葉不幸去世,留下兩個兒子——葉某松和葉某強,均已成年。張某立刻找到葉家兄弟催討其父所欠債務,「你父親生前欠我1萬元,現在他去世了,這筆債務應當由你們做兒子的還」。
面對張某的催債,兩兄弟認為這筆債不該由他們償還,始終對張某置之不理。於是,張某便一紙訴狀將兩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償還葉某生前所欠債務。
最後,經過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法庭審理,自認為有理的張某卻敗訴了。法院認為,原告張某與老葉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有效。但債務人老葉已死亡,而葉家兩兄弟明確表示放棄對其父遺產的繼承,張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兩兄弟繼承其父的遺產,故兩被告無需對其父生前借款承擔清償義務,遂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的張某對此表示十分不解。
對於張某的疑問,主審法官解釋說,傳統上「父債子還」是指父親所欠下的債務由子女去償還,但在現代法制社會,這種傳統未必正確。在法律上,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除非子女繼承父親的遺產,否則父債與子女無關。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可見,若繼承人接受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限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若未繼承遺產,借貸關系僅存在老葉和張某之間,故「父債子還」並非「天經地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