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首付,裝修,夫妻離婚時,父母可以主張債權嗎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
誰出錢購買房屋,就是屬於個人的財產
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
㈡ 婚後買房父母買房夫妻裝修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一,據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離婚時不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房產屬於一方父母所有,夫妻只能按照出資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三,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㈢ 婚後由男方父母支付的房貸,如何簽訂有協議,以便將來萬一離婚房產完全屬於男方
直接辦成男方的,因為房子是婚前購買,屬於婚前財產,不用寫協議就是男方單獨所有,就是離婚了也和女方沒關系。
㈣ 婚後買房,首付是老公一個人出,女方父母裝修,按揭由夫妻雙方支付,離婚後,房子會怎麼分
你好!
《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條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法律問題: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貸是由我父母及我共同還貸
婚前買的房子首付部分所佔房子的比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及債務都屬於共同財產,也就是雖然房貸是丈夫一直在還,那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償還。至於父母幫忙償還部分,如果沒有向父母打借條,只能認為是無償援助。這種方式下,丈夫可以通過向父母打借條,那麼父母幫忙還的房貸就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離婚,女方要求分割房屋,那麼她也有承擔債務的義務。
㈥ 房子是我婚後我父母出錢買的,首付和裝修都是父母包辦了,到現在房產證還沒辦下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2006年5月,老張夫婦花費一生積蓄在縣城買了一120平米的樓房,並和兒子一起居住。2008年2月,老張的兒子小張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5月,老張夫婦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了小張的名下。現小張夫婦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直至鬧到了法庭,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分歧】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老張夫婦購買的樓房是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小張夫婦的共同財產,出生了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屋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妻子無權參與分配;另一種意見認為,涉案房屋屬於小張夫婦的共同財產,妻子有權要求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2008年5月之前涉案房屋系老張夫婦共同財產。老張夫婦辛辛苦苦一輩子,將一生積蓄拿出來在城裡買了一套房子,是出於能夠老有所居,安度晚年,一家幸福等原因的考慮。房屋款項交完後,把產權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而未登記在獨子小張的名下,表明了老張夫婦是為了自己買的房,而非為了小張。後來,老張將自己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在未明確聲明贈與兒子的情況下,應是對小張夫婦的贈與。
二、2008年5月之後,涉案房屋屬於小張夫婦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父母在子女結婚後為其購房的出資款屬於對雙方的贈與,那麼,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將自己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了子女名下,也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涉案房屋就屬於小張夫婦的共有財產,妻子有權參與分割。但鑒於本案實際情況,涉案房屋不能平均分配,小張妻子只能分割一小部分。
三、正處於徵求意見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許是法律界意識到了夫妻離婚時房屋分割問題的復雜性,也許是為了避免不勞而獲引起不公平現象的存在,司法解釋(三)才專門制定了該條規定。如果本案發生在該司法解釋未經再修改且已生效的條件下,那麼,小張的妻子就無權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了。
這是現實案件 你參考參考
㈦ 請問男女結婚,婚房首付是男方父母花錢,男方父母想按照自己的意願裝修婚房怎麼辦
1、婚房不寫女方名字,首付男方父母給的,該婚房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贍養父母是子女的責任,是男方的責任;女方只是兒媳,無義務贍養男方的父母。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㈧ 我們是婚後買房,男方父母首付,裝修及按揭貸款雙方共同承擔,房產證是男方名字,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 婚姻法新解釋三:婚後,父母出自給子女買的房子,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所以,如果你老公的父母能拿出證據說明是他們出的首付,那麼房子就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
2 鑒於你和你老公共同還貸,所以如果離婚的話,你可以得到還貸部分的一半,相當於還貸的部門是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題外話
既然嫁了何必要求加名呢?另一個角度就是既然娶了何必去在乎名字呢,畢竟都是一起貸款。這種事情提到檯面上,多少會有些傷感情,特別是一方想加,另一方卻不願意。老實說,挺傷感情的,不管是對男方還是女方。
順便,我想罵一下樓上那位什麼都不是的玩意兒,居然能把大男子注意怪到農村或者北方人。最鄙視地域歧視了。說白了只是活在自己生活中的廢物而已。
㈨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裝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父母出資裝修時沒有表示出資款是借款,那麼應當視為是贈與。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㈩ 兩人婚後買的貸款房一方父母沒經同意就給裝修了,離婚怎麼分割
根據提供的情況,婚後夫妻貸款買房,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有裝修,應該按裝修後的房價進行計算或者經專業的公司進行評估後,按評估價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