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貸款後離婚後可以協議一人還一半不
夫妻本來是共同財產,如果之前貨款大家都知道同意,離婚後可以協議一人還一半是合法會理也是人知常情之事不可後非
⑵ 夫妻貸款離婚協議簽訂由女方償還,離婚後女方還不上銀行會找男方嗎
那要看夫妻二人在離婚時關於貸款由誰來還的協議,是否得到了銀行的認可。不過從你的提問來看,顯然是沒有得到銀行的同意的,這樣的約定銀行可以不認,繼續找男方要求還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都是無效的。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該規定,轉移債務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⑶ 夫妻貸款離婚後協議歸對方還,而對方後來不還貸款,需要另外一方還嗎
需要,起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3)夫妻簽證貸款協議就離婚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⑷ 夫妻離婚了,貸款合同怎麼辦
夫妻離婚了,貸款合同的處理辦法:
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都應該一起納入分配。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⑸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只是履行簽字,離婚後該怎麼辦
簽字就是承擔法律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 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解釋:【夫妻共同債務】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只要你簽了字就是確認你對債務的認可,你並非不知情,該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除非你沒有簽字,並可以拿出充足證據證明該債務你並不知情。
⑹ 夫妻替人擔保貸款 現在要離婚了 可以寫協議讓男方自己承擔嗎
如果是夫妻二人共同擔保,則離婚後,二人仍需共同承擔擔保責任。
未經債權人同意,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男方自己承擔的內容是無效的。
⑺ 夫妻有貸款可以離婚嗎。可以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一方還嗎有法律效應嗎
可以的,離婚時可以進行析產,規定對方的責任和義務,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一方還,是有法律效應的。
⑻ 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 離婚協議上簽了由一方償還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⑼ 結婚期間夫妻雙方和銀行有貸款,期間兩人離婚,並且簽訂了所有債務由男方償還。這個協議是否有效
這個協議本身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是對第三人(銀行)不產生效力。
銀行依然可以要求雙方共同還款。
妻子在償還完畢後,有權利依據協議向男方追償自己墊資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