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方能否用房屋去做抵押貸款嗎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請問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不能用房屋去做抵押貸款。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對共有財產的處分行為規定有不同的條件。
其一,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二,分割共同財產,損失風險也可分攤。
其三,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才可以進行。
其四,分割的共有財產方式靈活。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⑵ 按揭房夫妻財產共同約定後不同意過戶了有效嗎
如果不同意過戶,當然就無效
⑶ 有貸款的房產能否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
公證員在接待公證咨詢的過程中,會經常被咨詢「有貸款的房產能否辦理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哈爾濱公證處的丁龍公證員認為:有貸款的房產可以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 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
⑷ 房屋代款還未還清可以辦理關於房產的夫妻財產約定嗎
是這樣,住房貸款沒有還清,住房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你們,你們無權變更住房產權,以及就此住房產權進行產權公證。
只要是你倆婚後簽署購房合同住房,不需要協議,只要你倆沒有特殊書面約定,這房子產權不管登記人是你倆誰名字,都是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
⑸ 婚前有貸款的房子能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嗎包括首付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議解決。其次,無法協議時,一般法院認定為該不動產屬於產權登記一方財產,另一方對婚後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可以要求補償。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⑹ 夫妻婚後財產約定協議,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房子是按揭貸款的,但房產證為男方的名字,此協議公證有效嗎
你的表述有問題啊,「判」是只能有法院裁決的,協議離婚不用上法院的不能叫判,只是你們自己商議如何分割共有財產而已。所以我看很多人的答案都誤會了。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析產公證的,有這個公證房管那邊才能給過戶的。
如果有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裁決書有處置這個房產的內容的,可以直接憑裁決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不用再辦理析產協議。
⑺ 貸款的房子能不能做婚前財產公正是否可以約定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後共同還貸部分與另一方無關
不用那麼麻煩,會影響夫妻感情。如果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你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你,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你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你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