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我們夫妻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後我算是有貸款記錄嗎
名下無房的貸款買房的為首套房。二套房界定標准:一、貸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系統能查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二套。 二、貸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通過房屋登記系統查詢不到房產,但在銀行徵集系統里能查到貸款記錄,再貸款買房——算二套; 三、全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表系統能查詢到房產,貸款買房——算二套。 四、全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了,房屋登記系統查不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首套。 五、當地暫不具備房屋登記系統的查詢條件的,銀行盡職調查核實購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買房——算二套。 六、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一套已還清,另一套未還清,此時再貸款認定為三套房。 七、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全都已還清且出售,同時能夠提供兩套住房出售的證明,這種情況下雖然個人名下無房,但再貸款時也會被視為三套房。 八、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商業貸款已還清,另一套是公積金貸款也已經還清,此時不管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貸款再買房,均視為三套房。 九、夫妻兩人,一方婚前買房使用商業貸款,另一方婚前購房用的是公積金貸款,婚後兩人想要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根據新政雖然都是婚前的個人貸款行為,但因央行徵信系統中都存有記錄,所以以夫妻共同名義貸款買房還是會算做三套房。 十、夫妻兩人,一方婚前有房但無貸款記錄,另一方婚前有貸款記錄但名下無房產,婚後買房申請貸款視為三套房。
⑵ 如果夫妻用女方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若離婚,債務怎麼分配
1、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的房屋貸款,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共同分擔。
2、離婚時,會進行析產,按個人所分得的財產分擔債務。
3、例如:婚姻存續期間即使只有一個人還債,等同於夫妻雙方還債。
4、離婚後,如果房子全部劃給你,剩餘的房貸全部由你負擔。
(這里有條件:房子當前價值要評估,你要補償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的房子份額,)
⑶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的話怎麼分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如果離婚的話應該怎麼分,因為你們兩個人在婚後用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兩個人要離婚應該把你的公積金那一塊歸你自己所有,剩下的房產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⑷ 婚後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的話怎麼分
《新婚姻法》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2、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⑸ 夫妻兩一起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如果要離婚怎麼弄
夫妻兩一起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如果要離婚有協議的根據協議來辦,沒有協議的按照夫妻的工同財產來處理,因為夫妻二人己婚都屬於共同財產,不論誰交納貸款多少都一樣。
⑹ 夫妻離婚後再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能算首套房嗎
如果名下沒有房產的算首套。
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 詳解:過去只「認貸」,這種情況不算二套房,但現在加了「認房」,雖然沒有貸過款,但只要是在房屋產權交易系統中能夠查到名下有房產,在不賣掉且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個人名下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 詳解: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說雖然貸款買的房產出售以後,家庭名下已沒有任何住房,但因為其之前有貸款記錄,再申請房貸也會被算做二套房
婚前一方曾貸款購房,婚後以另一方名義申請貸款購房,但兩人戶口沒有在一起 詳解:夫妻雙方結婚後雖然戶口沒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過結婚登記。現在,銀行在批貸時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本外,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而結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單身證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購房時也會被算作第二套房。
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一方再申請貸款購房。
⑺ 婚後男方一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配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公積金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所以就算離婚也是可以分的一半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夫妻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怎麼算擴展閱讀
案例:
汪女士和章先生結婚後在北京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由於章先生經濟上比較困難,30萬元的首付款都是汪女士支付的。因為汪女士不具有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故房產證辦在了章先生的名下。現在汪女士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將房產判歸自己所有。章先生同意離婚,但表示房子是自己的,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
法院認為,雖然汪女士支付了房子全部首付款,但是把房子登記在章先生名下是在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個人財產出資對對方的贈與,所以涉案房屋按雙方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婚後購房,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的,如果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處理後再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個人財產處理。如果房子在雙方或對方名下,那個人財產出資行為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整個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