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想把自己的財產贈予第三方,可以通過什麼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得到雙方同意才可以將財產轉贈第三方(須公證處公證),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轉贈夫妻共有財產否則侵犯另一方所有權。且如果是房產等不動產轉贈第三方有的還需要繳納相關稅費。
㈡ 有房貸的商品房可以夫妻之間贈與嗎或者直接把房產證改成另一方的名字嗎
可以,但是必須夫妻雙方同時到場簽字確認哦,按要求帶幾個證件就行。望採納,謝謝
㈢ 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是否有權
如果是婚前財產,她可以獨立處置,婚後共同財產需要雙方共同同意才是有效的,另一方有權追討屬於他自己的那一份
㈣ 夫妻一方擅自將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是否有權要求
【1】夫妻一方擅自將婚內財產贈與第三人,什麼樣的財產?
【2】如果是房產,汽車等大件物品,夫妻一方擅自這些物品贈與出去,贈與無效。
【3】如果是給了一方父母,一方家裡其他人,要和另一方好好協商,不要傷了夫妻感情。
一旦強行要回被贈予的財產,可能夫妻感情已經非常不好了。
如果房產贈與情人,通過打官司可能要回房產,但是夫妻可能離婚。
【4】夫妻一方贈與婚內大件物品,一定要與另一方協商好。
【5】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㈤ 夫妻一方擅自贈與他人大額金錢的行為有效嗎
按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忠誠義務,與婚姻第三者同居,甚至贈與對方財產。如果是拿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對方,那麼一方隱瞞另一方贈與他人財產,可能會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所以另一方就會主張贈與合同無效或提起返還原物之訴。首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產,需要先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所以,一方發現另一方拿了以上財產贈與他人,那麼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其次,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無效。一方擅自贈與他人財產,過後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認,那麼屬於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贈與合同將屬於無效。最後,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㈥ 在重慶夫妻一方有贈與的房產無貸款記錄,另一方貸款買房算首套嗎90平方以下的契稅是交1%還是3%
建議具體去房管局進行查詢,如名下無房貸記錄,算作首套房貸款。
關於二套房的認定:
一、如果父母名下無房,子女購房屬於首套房;如果父母名下已有房產,子女購房則屬於二套房。
二、銀行認定為二套房的七種情況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房
詳解:根據新的政策,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劃為家庭范疇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貸款購房時,就會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
2、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後再貸款購房
詳解:根據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於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3、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
詳解:過去只"認貸",這種情況不算二套房,但現在加了"認房",雖然沒有貸過款,但只要是在房屋產權交易系統中能夠查到名下有房產,在不賣掉且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4、個人名下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
詳解: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說雖然貸款買的房產出售以後,家庭名下已沒有任何住房,但因為其之前有貸款記錄,再申請房貸也會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購房使用商業貸款,再次購房使用公積金貸款
詳解:目前公積金貸款政策也比較嚴格,只要借款人有過房貸記錄,不論房貸是否結清、房產是否出售,即便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也會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貸款購房,婚後以另一方名義申請貸款購房,但兩人戶口沒有在一起
詳解:夫妻雙方結婚後雖然戶口沒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過結婚登記。現在,銀行在批貸時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本外,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而結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單身證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購房時也會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一方再申請貸款購房
詳解:只要央行的徵信系統中能夠查到房貸記錄,那麼即便離異後房產判給一方,另一方再貸款購房時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㈦ 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糾紛應如何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系屬於違法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夫妻一方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夫妻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對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本書研究組:《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2輯(總第38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5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