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向個人貸款的利息是多少,怎麼算的,比如我貸10萬一個月付多少利息
1年期個人貸款年利率是5.31%。
這個年利率是名義年利率,若你是月還款,那麼月利率為5.31%/12=0.4425%
若你貸款100000,那麼你第一個月還利息為10000x0.4425%=442.5元。
另外根據你還款方式的不同,每月的利息是不一樣的。
不管怎樣10000x0.4425%中的100000是你的本金,利息的演算法是用本金乘月利率,比如你第一個月還了8333.33元,本金還剩100000-8333.33=91666.67元。
那麼你第二個月還款中的利息部分為91666.67x0.4425%=405.625元。
如此循環直至還清本金。
希望能幫到你
⑵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如何處理
一、應繳或應扣繳相關稅收規定
(1)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里應注意兩點:一是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時間為其計提應付利息時;二是借款利息不同儲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不享受儲蓄存款利息免稅的的規定。
(2)營業稅 首先,個人取得的對外借款利息收入應當繳納營業稅。其次,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業,並沒有義務代扣代繳營業稅。
(3)印花稅 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徵收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備非法集資目的或者其他違反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免於加收滯納金的特殊規定 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對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佔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佔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 四、其他涉稅問題 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到以上所列的相關稅收政策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企業在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向取得利息的個人索取正規稅務發票。這樣,地稅機關在向取得利息的個人開具發票時,自然會扣繳相關稅款。企業取得了支付利息的發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2)稅前扣除的借款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3)將借款用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⑶ 請問公司支付個人借款利息,該怎麼處理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3、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時,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支付利息的單位代扣代繳。
(3)貸款給個人利息怎麼付擴展閱讀
公司借款的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⑷ 我公司老總以個人名義到銀行貸款,如何做帳,如何支付利息
嚴格按目前我國的會計法規,公司不能支付利息給個人.因為他們都沒有經營貸款的許可.個人借錢:
借:銀行存款
貸: 其它應付款-個人
做一份合同約定個人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付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 財務費用-利息
⑸ 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做賬呀
借:財務費用
貸:現金(銀行存款)
不過不能所得稅扣除的,這個利息費用要納稅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⑹ 個人向銀行貸款後,以個人名義直接支付貨款,憑證怎麼做產生的貸款利息能入財務費用嗎
老闆以個人名義貸了100萬,這個事跟企業沒有關系,不做賬務處理
老闆把錢借給公司付貨款,僅僅是老闆個人跟企業的借貸關系,跟銀行沒有關系。
所以,企業取得老闆個人給的100萬,要看老闆個人跟企業的協議。如果老闆不收利息,入其他應付款。如果老闆要收利息,入短期或長期借款,產生的利息入財務費用。老闆個人記得交個人所得稅。
至於給供應商付款,是入其他應付款 還是短期或長期借款,見上一條。
⑺ 關於從個人處借款後支付利息如何入帳的問題
這種利息支出是不能進帳的,因為沒有正規憑據。
⑻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該如何支付
我理解的是,根據企業同個人的借款協議來定利息,至於通過什麼樣的渠道來支付利息並符合稅收的規定,就目前而言,每個地方的是情況不一樣的。同時,對於支付給個人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文件來說明,但可以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情況作一個縱向對比並結合企業的實際來執行。
有的地方對企業支付給個的利息支出規定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8年涉稅業務之一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36號)第一款第二條「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處理問題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各基層局不得為貸款個人代開發票」 。
有的地方對企業支付給個的利息支出規定是可以按一定條件稅前扣除的,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9號)第一條「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
從實際來考慮,企業支付給個人借款利息到稅務局開票也是不太現實的,因為開票的項目裡面很難你填一個「個人資金佔用利息支出」 或其他的什麼名目。企業至多也就開一張現金支票給對方(當然,企業得為其支付給個人的利息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叫個人寫個收據、簽個字、按個手印之類的。
有關這個問題,不以上述分析定論,具體事宜你還是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⑼ 公司向個人借款賬怎麼做,那利息怎麼付,怎麼做賬呢
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值得提醒的時,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時,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支付利息的單位代扣代繳。.請各位高手幫個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