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共有人可以一人貸款嗎
不可以的,
房產證貸款流程:
一、貸款人所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2、有本市常住戶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
4、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1、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2、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三、房產證抵押貸款流程
1、備齊資料,包括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購房合同或發票個人賬戶最近半年的銀行流水對賬單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注意:可以貸款!只要確定了貸款人能夠還款,銀行就肯發放貸款的。關鍵問題在於銀行如何評估你的還款能力!名下有固定資產一般情況下都可以貸款的,這就是所謂的抵押貸款!
希望對你有用,望採納!
『貳』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您好!根據目前的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是不可以的。夫妻共同房產財產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簽字後,方可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單方面是不能辦理的,謝謝。若有貸款方面事宜,歡迎咨詢
『叄』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用另一方貸款嗎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肯定是不可以用另一方貸款的。。。
如果房產是屬雙方共有的,中任一方都是不能單獨到很行去貸款的,因為銀行會向要你單身證明,還者離婚證書原件。否則銀行是不會受理的。
如果是一方的名字,其另一方更不能貸款了,因為房產證名字不同,銀行也是不會受理的。
如果是房產證權是個人所有,要去貸款,也需要提供個人所有的房產權依據。
『肆』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 安
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關於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你這種情況,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產證是一個人名字的話,原則上是共同財產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記名字的那方可以單方抵押的。
『伍』 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名字,但是貸款可以一個人貸款嗎
您好!只能是房產證的姓名申請貸款,如果夫妻雙方都繳交住房公積金,即使單方申請,也可按雙方的額度貸款。
『陸』 房產證是夫妻共同名字,請問丈夫一個人可以去銀行貸款
房產證是夫妻共同名字,丈夫一個人是在銀行不能貸款的。。。
因為房產證是兩名字就屬共有房產,貸款就需要兩人共同辦理貸款,並且要簽貸款協議書的。
如果中是一方去辦理,銀行是不會受理,除非是有離婚證,並且還要有離婚協議中是將房產歸丈夫一人所有。銀行可能是會受理貸款業務。
『柒』 如果拿房產證去貸款,需要夫妻兩個人一塊兒去,我一個人能不能貸款
你好!在婚姻存續期間,拿
房產證
去貸款,一般都需要夫妻二人一塊去簽字的。如果是你個人婚前並且婚前公證過的房產,拿去貸款就只需你一個去簽字即可。希望能幫到你。
『捌』 夫妻共同房產證一方拿去貸款能貸到嗎
可以申請銀行貸款但是銀行會要求女方去簽字的
『玖』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9)夫妻共有房產證能一人去貸款嗎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