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婚前有貸款,離婚後可以由一方還款嗎
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你們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再起訴由法院判決。
㈡ 婚前取得房產證,有貸款,離婚怎麼算
關於房子一直是大家常談的話題,很多人或許不是很清楚,離婚後財產應該怎麼分的問題,下面小妹就給大家仔細的講一下:
一、首先普及下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主要是指:在婚姻續存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續存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者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應該取得或者實際所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通過上面可以看出,只要結婚後,無論是工資還是其他任何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財產應該如何分呢?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後取得房產證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且在銀行申請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案例:小明在婚前貸款買了一套房,首付20萬,房產證上是寫的小明一個人的名字,跟小紅結婚後共同還貸10萬元,婚後兩人性格不合離婚,此時還有70萬貸款沒有還清。
房產證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如果雙方協商不成,
房子八成是屬於小明的,由於20萬是婚前付的,不屬於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兩人共同還款10萬元,屬於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最後的結果可能是房子歸小明所有,小明歸還小紅5萬元,剩下的70萬元貸款由小明一人承擔。
(2)、婚前一方付首付,房產證上寫兩個名字。
這是很常見的現象,一般男方為了結婚會買婚房,由男方家出首付,寫兩個人的名字。
案例:和上一個案例很類似,不過小明和小紅是在房產證上寫了他們兩個的名字,首付由小明出20萬。
產權證上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雖然首付是小明一個人出的,但是結婚後都算夫妻共同財產,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可以協商分配房產份額,協商不成的可有法院判決。
(3)、婚前一方付全款,婚前取得房產證
案例:小明婚前全款買了一套房,
房產證上寫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明顯是房子屬於小明一個人的,不需要分配
上面所說的財產分割的情況是雙方感情不合,離婚的時候才涉及到的,大家最好不要因為財產分割而影響夫妻感情。
㈢ 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怎麼算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
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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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㈣ 結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假如離婚如何算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並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於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