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雙方一方使用公積金另一方還能用嗎
夫妻一方已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另一方是不可以再用的,一個家庭不能同時申請兩筆公積金房貸。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夫妻雙方以任意一方名義申請下來的公積金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因此如果夫妻之間已經有一方申請並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那麼在該房貸還未還清本息之前,夫妻雙方均沒有資格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是公積金賬戶余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取出的。
公積金提取步驟:
步驟一:首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待單位對購房情況進行初審後,出具加蓋了單位印鑒的《職工購建房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步驟二:持《購建房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明及相關的購房證明資料到中心辦理提取審核;
步驟三:經中心審核後,由單位開具轉賬支票到公積金繳納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時應提供:所在單位填制並蓋章的《職工購建房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表》;本人住房貸款合同原件;還貸存摺或還貸儲蓄卡(須在存摺上列印出或提供最近月份的還款記錄);配偶方提取時,還應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四、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交房款時應提供:所在單位填制並蓋章的《職工購建房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表》;本人和開發商簽訂的經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原件;房地產開發商收款賬號、收款銀行;配偶方提取時還應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
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夫妻雙方必須都繳納了公積金而且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有一定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2、夫妻雙方都必須繳納住房公積金期限是1年以上;
3、到目前為止夫妻雙方都沒有需要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就是說沒有貸款過住房公積金或者是已經還清之前貸款的公積金;
4、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上面必須都有夫妻雙方的名字;
5、夫妻雙方共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時候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明。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㈡ 夫妻一方用公積金買房,另一方還能再買房么
夫妻一方已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另一方是不可以再用的,一個家庭不能同時申請兩筆公積金房貸。根據相關規定,只要是夫妻雙方以任意一方名義申請下來的公積金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因此如果夫妻之間已經有一方申請並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那麼在該房貸還未還清本息之前,夫妻雙方均沒有資格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是公積金賬戶余額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取出的。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用住房公積金買房的要求:
1、必須是城鎮職工個人與所在工作單位連續繳納公積金滿一年以上。
2、貸款人必須要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並具備一定的償還本息能力、個人徵信良好。
3、個人賬戶金額不得少於購房總價款的30%自籌資金。
4、有人為申請公積金貸款人做擔保,領取房產證,並將貸款人名下的其他財產作為抵押,從而確保貸款人能夠償還本金和利息。
5、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㈢ 夫妻雙方只用一個人公積金貸款買房可以嗎
㈣ 夫妻雙方一方已經用公積金貸款,另一方還可以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夫妻一方已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另一方是不可以再用的,一個家庭不能同時申請兩筆公積金房貸。根據相關規定,只要是夫妻雙方以任意一方名義申請下來的公積金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