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嗎
如果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是由男方父母出資還貸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幫助男方還貸,這部分還貸一般視為男方自己的還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所以,離婚時,如果女方要求對婚內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法院不會支持。杭州離婚律師專業解答: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嗎
近年來,婚前買房,父母還貸的案例越來越多,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通過最近的司法判例總結,法院對男方婚前貸款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由男方父母幫忙還貸(男方改為女方是一樣的結論)的這類案件的觀點一般是:
如果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是由男方父母出資還貸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幫助男方還貸,這部分還貸一般視為男方自己的還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所以,離婚時,如果女方要求對婚內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法院不會支持。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類案分析:
通過這個觀點,我們分析一下我們在杭州辦理離婚案件時經常碰到的這個問題:父母幫忙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將這寫還款當作是贈與的話,是贈與個男方個人還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
李曉娟律師的觀點與開篇法院一般觀點相同,原因如下:
1、一般的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之所以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原因在於女方對房屋還貸和房屋增值有貢獻。因為男方婚後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即便婚後用男方個人收入還貸,也是在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女方對房屋是有貢獻的,所以可以分割。
但是,如果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這不是夫妻貢獻,更沒有女方的貢獻,所以李曉娟律師的觀點是,如果婚後父母還貸,這部分離婚時女方不能請求分割。
2、男方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形成於結婚前,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那麼債務屬於男方個人債務。一方婚前個人債務並不會因為締結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此時男方父母還貸,是幫助男方償還男方個人債務,與女方是無關的。
所以,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由自己父母還貸,還貸部分以及對應增值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備註:本文中,男方、女方角色互換,同樣是成立的,只是為了表達方便。
B. 婚後父母還貸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還貸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結婚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旅蔽,不予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拆游州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磨蘆平等的處理權。
C. 父母替子女還貸算共同財產嗎
父母替子女還貸的,是否算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1、如果房子是在婚前購買,房產證也登記在個人的名下,那麼父母幫子女還貸部分,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行為;
2、如果是父母借給子女個人的款項,那麼這部分應當為個人債權與個人債務;
3、如果是父母借給夫妻二人的款項,這部分應當為共同債權與共同債務。
4、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D. 婚後父母幫還貸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幫還貸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雙方婚後的贈與當中明確約定贈與夫或妻一方,否則應是為對夫妻共同的贈與。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磨蘆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旅蔽承或者受贈的拆游州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 婚後父母還貸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非另有約定,一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婚後父母還貸款,這部分貸款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婚前父母就已經購買了房屋並且還貸,那麼這部分貸款不屬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沒有義務為這部分貸款承擔共同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但是只有一方的名字在房產證上,那麼這部分貸款也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或者分割財產時,這部分貸款應當平分。
綜上所述,婚後父母還貸款的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具體情況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如果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F. 父母幫助還貸款離婚怎麼處理
婚後父母幫還房貸離婚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2、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3、婚內雙方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內個人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此部分及升值價值進行分割。至於父母還貸部分,只要有出資證明,可以作為單方贈予,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不予分割。一般情況下,房產判給出資一方,然後就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補償另一方。
4、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分配方法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雙方協商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的原則;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G. 婚前買的房婚後父母幫還貸款
法律分析: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
主要看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