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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貸款實際是父母交

發布時間:2021-05-13 08:56:38

『壹』 用孩子的名義買房,貸款由父母還,父母住房,怎麼證明房產是父母的

可以做公證。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以乙方名義購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基於客觀真實的情況共同作出以下約定:某年某月某日,甲方以乙方名義購買集資房 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以上房屋。

2、甲方以乙方名義所購房屋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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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用孩子的名義買房的方式:

1、父母申請貸款,以孩子房產做抵押

如果說孩子還是未成年,那麼父母是不能用孩子的名義去貸款買房的,需要等到孩子成年,父母就可以用抵押的方式,用自己的名義去做抵押貸款幫助孩子買房。只是這種方式的貸款成本比較高,但優點是操作性強。

2、與孩子聯合購買,貸款還完後可以除名

如果孩子剛剛成年,還沒有自己的收入,這個時候父母可以嘗試和孩子一起聯名購買,等到貸款還完,就可以進行除名。這一種做法,比較適用,只是很費時間,也會產生較高的稅費。

『貳』 房產證上寫的是我的名字但是房貸是父母交的現在父母離婚了這個房子還是屬於我的么

你好,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房產證上寫了你的名字,這個房子在法律上就是歸你所有的。

『叄』 我父母剛幫我買了套房子,貸款人是以我的名義貸的,但是是我父母還的

屬於個人財產
婚後夫妻出資購買的房產 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對房產歸屬劃分很細的 誰出資購房 房產歸誰 尤其是婚前的房產

『肆』 我們家買了一套房子,寫的是我爸媽和我的名字,貸款時,寫的我是主貸人,但實際還款是我爸媽還。

按照現在的法律,房子是你和父母共同享有產權,因為房照上是三個人的名字,而且這個是你的婚前財產,原則上不是你和你老公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有一天你和你老公離婚的話,在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們還貸的部分有他的錢,你應該返還。

『伍』 房產證是父母名字,按揭自己繳,如何扣稅

父母的這套房子是你自己按揭的,只要貸款合同是你的名字,你就可以住住房貸款為由,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

『陸』 房產證上是父子兩個人的名字。首付是父母交的,貸款實際也是父母的錢在還。但是貸款合同上借款人是兒子。

不動產權證份額原則上只分割到1%。你這個情況訴訟離婚的話,財產分割方面原則上婚姻存續期間你還貸部分對應份額的一半再乘以99%是你媳婦兒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貸款全部是你父母還的,並且你父母的還貸行為只是對你個人的贈予。

『柒』 法律問題: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貸是由我父母及我共同還貸

  1. 婚前買的房子首付部分所佔房子的比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及債務都屬於共同財產,也就是雖然房貸是丈夫一直在還,那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償還。至於父母幫忙償還部分,如果沒有向父母打借條,只能認為是無償援助。這種方式下,丈夫可以通過向父母打借條,那麼父母幫忙還的房貸就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離婚,女方要求分割房屋,那麼她也有承擔債務的義務。

『捌』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由父母支付月供,離婚時房產如何判定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誰買的屬於誰的離婚時不參與分割,既然是你父母支付月供那麼房子就歸你。

『玖』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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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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