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時夫妻房子抵押貸款的如何分割財產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社會傳統的房屋賣買方式受到較大沖擊而日趨縮萎,取而代之的銀行按揭貸款買房成為新的購房趨勢,並日漸盛行。這對現代社會的消費及生活所產生的積極意義與便利是不容抹殺,但有時也會帶來一些法律問題,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並且這一問題出現比率程上升趨勢。但由於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的滯後性導致在婚姻及其相關規定的法條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該條件的法律條文,因此在出現較多的類似這類問題時,有很多的律師的觀點,總結起來主要是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按揭貸款購房中首付款數額或是首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較小,而共同還貸款的比例較大,並且是為夫妻以後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個人所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共同共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這三個觀點當中第三種觀點占絕對主流。
首先,第一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在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此觀點明顯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因此是錯誤的。
第二種觀點,看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也是有問題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國民法理論上「共同共有」分為三類,一類是夫妻共同共有;二類是家庭共同共有;三類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種觀點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現么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是一致的。其具體詳論在下面的第三種觀點的論述當中,在這里不再贅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現的問題,因為「一般共同共有」是與「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並列的一種共有方式,換句話說,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麼在夫妻之間的關繫上,無非只有兩種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個人所有。因此第二種觀點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種觀點,第三種觀點從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細推敲起來是大有問題的。第三種觀點劃分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點是婚姻成立時的節點。這種分法並沒有錯,但只是沒有考慮到婚姻法與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而導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時的節點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謂的共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如果所有權在沒有轉讓、贈與、放棄、繼承、國家強制變更、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分割或改變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不能改變財產所有權形式。也就是說第三種觀點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
2. 夫妻離婚後房子貸款怎麼辦
離婚時按揭房如何處理:
(一)約定了按揭房屋歸屬的房屋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歸屬有約定且約定明確,離婚時,即使雙方對按揭房屋的處理有異議,只要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處理這類按揭房屋都較容易,直接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即可,約定房屋是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歸夫妻共同所有。
若雙方明確約定了歸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參與清償貸款,這並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處理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還貸款是個人債務,對已歸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約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實際沒有出資或出資很少,也不影響房屋權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二)按揭房屋的產權證書取得時間對認定按揭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涉及債權變動和物權變動兩個法律事實、涉及到債權和物權這兩種基本的民事權利,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即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房屋所有權的移轉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物權變動,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原因,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是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銀行貸款支付剩餘按揭款的行為都是購房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購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房屋登記即房屋產權證書上填發的時間。在離婚案件中,有幾種情形,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容易認定按揭房屋的權屬:
1、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後以一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後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後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2、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產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此種情況同上,因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房屋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後是以按揭的方式繼續以個人財產支付貸款,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或是部分以個人財產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不論在離婚時,按揭款是否支付完畢,都不影響房屋權屬。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結婚後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為共同財產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貸款仍是個人債務。
3. 離婚了房子抵押貸款怎麼辦
離婚了,並不影響你們歸還房子抵押貸款,你們只要按照貸款合同,繼續還款,不出現逾期的情況就可以。至於由誰償還貸款,你們可以協商處理。
關於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是目前比較流行的貸款方式,適合資質和信用一般,名下有符合條件的抵押物的用戶,提供憑證就可以申請額度高的貸款。那麼房屋抵押貸款怎麼申請呢?完成這些申請流程就可以了。
1、選擇貸款機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首先且關鍵的一步就是選擇正規的貸款機構,雖說銀行貸款利率低,安全可靠,但是其審批速度和貸款要求相對較慢且較高。而民間借貸雖說利率多,但是審核要求低,辦理速度快。所以說,選擇一個合適自己的貸款機構是整個貸款流程中至關重要的一步。
2、遞交申請及申請材料:選擇合適的機構後便可帶申請機構要求的材料來提交申請。
3、初步審核:貸款機構會對我們之前交上去的基本材料做初步的審核,審核需要符合相關的要求。
4、評估:一般貸款機構特別是銀行都要求到指定或者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時會收取評估費,不同機構的收費可能不太相同,另外不同地區的收費標准也不一樣。
5、審批貸款簽合同:貸款機構會根據之前提交的材料和評估報告再次進行審核,審批通過之後就會跟你溝通貸款額度、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問題,溝通好之後就可以簽訂合同。
6、辦理抵押登記、放款。
綜上所述,房屋抵押借款能貸多少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因為這其中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大家還是需要在辦理房屋抵押借款之前了解清楚房屋的評估因素和辦理手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4. 已抵押的房產,離婚時又該如何分配呢
夫妻感情破裂,財產分割的最大問題多是房子。通常在房價巨高的情況下,大家都會選擇按揭購房,但一旦離婚要把房子分給另一方,這房子還在銀行抵著呢,怎麼過戶?還有不少人把房子做了抵押貸款,這種情況下,如何合理分配?本期嘉賓: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主任 李煦燕 律師已抵押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配?林女士問:婚後夫妻共同購買房產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並拿到房產證。房款男方出三分之二,女方出三分之一,但房產證只寫了男方的名字,無證據顯示女方有交款(女方直接將錢給了男方),房產於2008年入住。2010年,男方將房產證抵押給銀行得15萬元為期10年的貸款,女方也在銀行簽字同意。請問,若離婚,該房產如何處置?女方想將房產變賣拿一半房款,銀行的抵押怎麼辦?如男方說15萬貸款已用完能否申請拍賣後還銀行貸款? ◎李煦燕律師答復:該房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因無特別約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是否交款及交多少款並不影響其享有房產共有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就你所述,因為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所以女方並不能直接對該房產進行變賣。特別是房產目前設定了抵押。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由於抵押貸款是夫妻二人共同所為,所以需要用家庭共同財產償還銀行貸款後,才能處置房產。至於是賣了房子分錢還是把房子留給哪一方,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或者通過法院裁判。
5. 夫妻房產如何在抵押貸款和要離婚的情況下實現更名或過戶
第一、婚前我自己購置了一套房產,我的理解一直是這是我的個人財產,即使我離婚了這套房產也屬於我,我愛人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但是我朋友說這套房產結婚5年後就屬於共同財產了。請問是否如此?我的理解正確嗎?
:是你個人財產。不會轉化。
第二、婚後我和丈夫買了另一套房產。目前兩人分居。出於對我的歉疚他一直表示離婚後要將房產完全給我。該房產目前處於抵押貸款中,房主的名字當時登記了他的名字。為免夜長夢多,我希望盡快落實這事。我咨詢過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說夫妻婚姻期間的房產如果想辦理更名,則必須抵押貸款全部還清辦理注銷抵押後才能辦理更名。那麼我想我是否可以通過公證的形式來確保我的權益呢?
:可在離婚協議中具體約定此事。
我想公證的內容就是如果我們離婚,該房產雙方同意一切權利屬於女方所有。但是公證處會作這樣的公證嗎?
:可去公證處咨詢,原則上離婚後可以做。
如果公證處不做,那我還有別的辦法嗎?是否可以我們雙方之間簽一個協議,表示如果離婚後房產歸女方所有,但是這樣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可以。
我在准備和簽署協議的時候又需要注意哪些條款才能保證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達到我的目的?
:與當地律師面談吧。
6. 夫妻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辦
房屋按揭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償還,也可以由雙方協商償還,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分割。
兩種情況:
(1)房產證上只登記一方名字。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個人財產處理;房屋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如果協商不成,則判給房屋登記方,對於沒有獲得房產的一方,是需要根據共同還貸數額以及房屋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2)房產證上登記雙方名字。房屋算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房產。
所以,在婚後,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貸款買的房子,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而共同還貸部分,則屬於夫妻共有,雙方都有權分割。
7. 房屋抵押貸款後離婚時怎麼分
1、房屋屬於個人所有,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2、做生意把房屋抵押貸款,如果生意所得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該抵押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要賣掉房產不需要前夫簽字,但是需要對前夫作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