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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炒期貨借的貸款

發布時間:2024-07-14 11:29:08

『壹』 結婚期間老公背著我貸款做期貨全賠了,期間又以我的名義貸款還債,現在想離婚,需要幫忙還錢嗎

夫妻離婚時候,需要協議該住房的產權分割分配,以及沒有還清的貸款由哪一方承擔。然後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如雙方沒有協議分割住房產權和貸款誰承擔,由於是婚姻期間的借貸,這個屬於夫妻共有債務需要兩位共擔。離婚後若一方拒絕承擔貸款的償還,對方當事人可以起訴維權,如雙方都不還貸,銀行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倆主張債權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貳』 老公貸款炒期貨,老婆不知情,是共同債務嗎

老公貸款炒期貨,老婆不知情,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夫妻共同償還。因為炒期貨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家庭收入,是為了家庭生活。
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炒期貨不是用於家庭生活,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不需要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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