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在借款人並非實際用款人,想追加實際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如果實際借款人不配合怎麼辦
如果借款人並非實際用款人,你現在想追加實際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依法是不行的,但可以追加為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誰主張,誰舉證,你應給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
⑵ 擔保人還債,向被擔保人追償。但是被擔保人並不是實際上的借款人,求教
你表述的不清楚。
首先員工A是B單位的員工嗎?
其次C跟B各承擔一半是怎麼協商的,A同意嗎?
⑶ 信貸員明知貸款人徵信有問題,而不告知擔保人,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您好,信貸就是根據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不需要財產抵押和擔保,只憑個人信譽情況就能申請貸款,非常方便快捷,對於著急用錢的人很有幫助。但要注意申請貸款請選擇正規大平台,可以保障自己的信息和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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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債權人承認借條上的借款人不是實際用款人,可否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能夠確定的話實際借款人應該承擔還款責任,但在借條上簽字的人有擔保的意思沒過擔保時效的話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⑸ 借名貸款在銀監會的投訴舉報范圍內嗎銀行明知道是借名貸款還予以批准,最後銀行找實際借款人收不回貸款
摘要 您好,這種情況可能您投訴了以後也起不到效果,因為法律規定了就算是借名貸款擔保人也應當承擔和履行合同中的責任
⑹ 擔保公司為什麼在做企業貸款時,要企業法人代表或者實際控制人作為借款人,公司作為擔保,而並不以公司名
具體情況我不太了解。
1、一般來說,如果借款人是企業,那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要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簽擔保合同。
2、如果要用款的企業存在瑕疵,銀行客戶經理可能用採取其他辦法,比如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作為借款人,公司作為擔保。
3、可能有其他原因。你可以咨詢一下銀行的客戶經理,他知道原因。
⑺ 實際借款人是擔保人,該由誰還錢
實際借款人以借款人簽字為准。誰在借款人一欄簽字誰就是借款人。也是還款人。
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才會按規定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復雜的借款糾紛建議還是協商處理為好。接受教訓。
⑻ 實際借款人和借款人不一致怎麼辦
由公司承擔責任,但是他們沒有法律依據讓你們擔責任,實際借款人沒有有效地法律文書,到法院立案都夠嗆。
除非他們能證明整件事情的情況。
⑼ 本案實際借款人如何確定
【案情】 原告鄒某對被告傅某及被告某木業公司考察後,次日,原告鄒某和被告傅某、伍某、某木業公司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傅某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三個月(以實際到款日期計算);由被告伍某與某木業公司為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等內容。三被告隨即向原告出具借條,內容為:被告傅某向原告借到200萬元,並且被告傅某同意將三本林權證及一本股金證作為借款抵押擔保等。並將林權證和股金證移交給原告佔有。當日原告將款轉入擔保人被告伍某的銀行帳戶。借款屆期,被告傅某未能還款,經原告追索,雙方多次協商還款事宜,被告傅某亦提出通過銀行貸款和聯保方式貸款來償還原告借款,但始終未能兌現。為此,原告鄒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傅某償還借款,被告伍某、某木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鄒某與三被告經過協商簽訂借款合同,合法、真實、有效。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被告傅某亦按照借條的約定將相關憑證移交原告佔有,原告善意、積極履行提供借款的義務,當天將借款轉賬到被告伍某的銀行帳戶。由於被告某未能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造成本案的糾紛,被告傅某應予歸還並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伍某、某木業公司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因此被告伍某、某木業公司應對借款及違約金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相關法律,判決被告傅某應歸還原告鄒某借款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被告伍某、某木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原告鄒某與被告傅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並生效;誰是實際借款人的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0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被告傅某與原告鄒某簽訂借款合同,被告伍某、某木業公司作為擔保人分別蓋章簽字。合同訂畢,被告傅某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明確寫明被告傅某借到200萬元,說明該借條既是借條又是收條,即被告傅某認可收到借款,因此借款合同成立關生效。 被告傅某簽訂借款合同後,又向原告鄒某出具借條,聲明「借到」借款,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當能識別借款人和借到的法律意義,也應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其未收到借款根本無需再向原告出具收條性質的借條。借款發生至原告起訴有半年多的時間,被告傅某沒有向原告提出其未收到借款,也沒有到法院申請撤銷借款合同,這不符合常理。在簽訂合同之前,原告對被告傅某進行了考察,認可了被告傅某的還款能力,同時被告傅某將相關權利憑證移交原告佔有,為借款提供擔保,可以證實被告傅某是作為借款人的身份。借款的轉帳發生在借款合同簽訂的當天,可以證實被告傅某對原告轉帳給被告伍某是協商一致或是其默認的。至於原告將款轉給被告伍某,仍應認定借款人是被告傅某,被告伍某僅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外指定收款的第三人,即被告傅某與原告鄒某約定向第三人履行。同時被告傅某提出伍某是實際借款人,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泰寧縣人民法院 陳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