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虛假材料但有足額抵押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虛構購房合同辦理公積金貸款不一定構成騙取貸款罪,符合下列四種情形的騙取貸款行為才會被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和定罪:一、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是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是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有上述「四種情形」中有一種的,應予立案追訴,否則不會立案,但銀行可能會要求提前還本金和利息,終止貸款業務,並列入個人信譽不良記錄。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在此之前,公安部經偵局已率先於2009年作出了《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其基本精神與上述規定也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該解釋的溯及力問題。關於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兩高」《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確立的是「無舊從新,有舊從舊兼從輕」的做法,且規定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如果無錯誤就不再變動。
2. 貸款詐騙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貸款詐騙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侵害的客體不同。違法發放貸款罪侵害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貸款詐騙罪還侵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是主觀方面不同。貸款詐騙罪只能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三是主體方面不同。單位不屬於貸款詐騙罪的責任主體;
四是客觀方面不同。貸款詐騙罪只能是結果犯,而違法發放貸款罪是行為犯。
二、貸款詐騙罪新刑法如何處罰?
1、觸犯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觸犯貸款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3、觸犯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綜上所述,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行為處罰的都是放貸機構的直接和相關負責人,而對於貸款詐騙案中處罰的是針對申請貸款的人員,而放貸機構當中是因為工作人員明知道是違規操作,還仍然去下放貸款的,損害了國家的正常放貸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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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在當前市場經濟浪潮中,資本已成為基本的生產要素,資金作為資本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已經成為公司、企業的命脈,是其賴於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金融機構是提供企業所需資金的主要渠道,企業對金融機構貸款需求量日益膨脹,所以他們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套取資金,這就導致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上失去原則,無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違法發放貸款案高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4. 開發商將已銷售的房屋抵押給銀行,銀行在沒核查房屋情況下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是否有責任
如果你所說的屬實,這里銀行有問題,房屋產權歸先定下的合約,後者為違規內容。
5. 既有保證又有抵押物的不良貸款如何處置
提供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如果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款,銀行經法院批准,有權處置相關抵押物。銀行通常設有資產管理/處置部門,主要職能就是集中管理、經營、處置不良資產。如招行設有特殊資產管理中心。
不良貸款的抵押物,銀行可以經營,也可以拍賣,通常以拍賣為主。在銀行官網上,可以看到銀行的拍賣信息公告。
6. 建設銀行一支行違規放貸被罰,銀行發放貸款有什麼規定
建設銀行一支行違規放貸被罰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銀行放貸款是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銀行工作人員以降低貸款條件或超越貸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那麼將會面臨嚴格的處罰,而且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也需要面臨相應的處罰,這一次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才會對馬鞍山市分行罰款28萬的。
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要盡量的不去借錢,因為我們都知道借錢對於自己來說也是非常的不好的,對於他人來說也是會產生負擔,而且一定。不要違規接待,如果真的有資金需求的話,一定要去正規銀行裡面進行這塊,只要自己的徵信能過,那麼貸款也是最長的,簡單的也希望每個人都能夠記住這一件事,千萬不可以碰高利貸。
7. 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律確實沒有賠償之說。違法發放貸款,是領導指定的,這必須能夠舉證。其次,即使是領導指定的,並不能完全免責,法律規定,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執行。如果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標准,則必須受到行政處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刑事案例的具體認定非常復雜,網上很難完全說清楚,請個律師吧。
8. 貸款有哪些算違法的
非法發放貸款就是違法的,某些貸款對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8)有抵押物違法發放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另外,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9. 有足值抵押物,虛構資金用途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會的,貸款金額不等,處罰力度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