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親欠銀行錢子女要償還嗎
如果父親欠了銀行的錢的話,而父親不在了,這種情況之下,子女是需要償還的,也就是說負債子償吧,畢竟父親的相關的東西都是子女繼承了,如果享有相應的繼承權,那就有相應的需要還款的義務。
我們說什麼事情,都是有對等的,如果人人都認為欠錢沒什麼大不了的,欠錢都可以,不還的話,那麼世界就亂了套了,所以總會有相應的法律傾斜,或者是說總會有一那麼一套相關要求來達到規范人們的地步。
所以父親如果欠了銀行的錢,要不是父親自己還清,如果不行的話,就只能子女去還
㈡ 父親欠銀行貸款死了,做兒女的要還嗎(貸款是單位擔保的)
正常來說應該不用,但是他生前有沒固定資產,比如房子,公司什麼的,如果有的話銀行會估價拍賣還貸款
㈢ 父親向銀行貸款還不上,無擔保人,兒子需要還嗎
父親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兒子是否需要履行償還義務,大體分兩種情況:
1、父親欠銀行貸款,兒子不承擔還款義務。「父債子還」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兒子無需為父親承擔還款義務。
2、如果是因為父親去世,兒子繼承有財產的,應當在財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如放棄繼承,則不承擔還款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㈣ 父親向銀行貸款兒子能做擔保人嗎
看情況是否能做擔保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所以,從上述可以得知,如果兒子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有固定資產,就可以作擔保人;如果兒子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就不能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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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㈤ 如果欠了銀行一百萬,做生意失敗了還不上了會怎樣老爸欠的債需要兒女承擔不
1、首先,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2、還不上銀行貸款也分不同的情況,如果沒有做假帳或者用其他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則只是民商事案件;如果有涉嫌騙取貸款罪,則屬於刑事案件。
3、如果是單純的民事經濟糾紛,會導致利息的產生,銀行會到法院起訴你,你需要承擔民事還款責任,對方還可申請強制執行並要求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如果有抵押或擔保,銀行也會行使抵押權或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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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負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價值為限。」
這里所說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關系了。如果欠債人死亡,他的繼承人在繼承了遺產的前提下,才有還債的義務,而且還要在其繼承的遺產價值的范圍內來償還。
如果欠債超出了遺產的實際價值,比如遺產有50萬元,而欠債達到80萬元,那麼繼承人只需要以這50萬元的遺產來還債,對超出的30萬元,則沒有義務清償。
這一條款還有兩項規定:「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他就沒有一點償還責任了。
㈥ 父親欠銀行貸款未還死亡了會影響子女貸款嗎
不會的,徵信僅針對個人,不會牽連家人
第一,在貸款品種方面,一般宜從小到大逐步升級,可先通過有效的質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證擔保等手續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等有了一定實力再申請項目貸款。
第二,在貸款金額方面,由於個私經營者一般經濟不太富裕,貸款時應量力而行,盡量避免搞大投入。
第三,在貸款利率方面,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對個私經營者的貸款利率可實行上浮,上浮幅度為30%以內。但各家銀行、信用社的上浮幅度並不一致,所以在申請貸款時,可『貨比三家』,盡量選擇利率上浮幅度小的金融機構去貸款。
第四,銀行融資貸款在貸款期限方面,現行短期貸款分為6個月以內(含6個月)、6~12個月(含1年)兩個利率檔次,對1年期以下的短期貸款,執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中長期貸款分為1~3年、3~5年及5年以上3個檔次,對中長期貸款實行分段計息,遇貸款利率調整時,於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執行同期同檔貸款新利率。
㈦ 父親去世了所欠銀行的貸款應該有擔保人負責還是兒女負責
擔保人,現在都是老子貸款,兒子不管…這就看你有沒有良心了
㈧ 父親欠銀行貸款不還和兒子有關系嗎
父母欠銀行貸款與子女沒有關系。父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承擔自己的債務;但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需要在繼承財產范圍內償還父母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1、父親的銀行欠債,兒子沒有履行」父債子還「的義務。 2、」父債子還「不是法律原則,兒子沒有替父還債的法律義務,法律原則是責任自負,父親的債務應當由父親自己償還。 3、」父債子還「,實質上屬於第三人代為履行。
父母欠銀行貸款不能歸還,屬於個人行為,對其子女貸款、上學、就業、參軍等沒有影響。但欠債人子女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先償清債務,才能繼承遺產。
貸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將會產生的後果:
1、首先銀行會不斷電話催收貸款,電話無果則工作人員直接上門拜訪;
2、直接從貸款人在貸款銀行的結算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凍結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3、如果貸款人有抵押擔保物在銀行,銀行有權通過合法途徑拍賣處理抵押擔保物;
4、如果該筆貸款有擔保人的,銀行有權向擔保人追索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5、經催收後無果的,銀行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保全銀行貸款本息。
6、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貸款人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封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8、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8)老爸欠銀行貸款要子女去擔保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 :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
第六條 :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