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質押權人對法院查封扣押物有優先受償權嗎請提供法律依據
有優先受償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第93條: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1)抵押物查封後貸款展期的優先受償權擴展閱讀:
優先受償權的范圍限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首先,債權人無論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沒有抵押權,只要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不依據破產程序得到優先受償。其次,優先受償權的特點表現為:
1、它是不依破產程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這樣,破產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產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
2、優先受償許可權於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3、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於破產范圍內的特定財產,對於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4、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
❷ 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後的措施
法律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❸ 專家解疑:抵押資產被查封銀行能否優先受償
劉敏(農行江蘇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產抵押辦理為期一年的最高額抵押貸款,相關登記手續齊全,期間該抵押資產被法院查封,由於法院未及時將這一情況告知抵押權人(銀行),導致銀行在抵押資產被查封後仍發放了一筆貸款,該筆貸款對抵押資產是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楊長海(中國農業銀行江蘇分行內控與法律合規部): 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為了平衡最高額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權優先權的實現設定了一定的限制。《物權法》第206條第4款規定: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7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根據上述規定,若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銀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但銀行事實上知曉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銀行繼續發放貸款,則新發放貸款的抵押優先權將不受法律保護,銀行貸款將發生失去抵押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銀行新發放的貸款是否必然失去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必須達到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最高額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抵押權人事實上知曉查封、扣押的事實仍繼續發放貸款的。如果上述兩個條件不成立,則銀行新發放的貸款仍應受法律保護。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物後,又依法撤銷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銀行新發放的貸款受優先權保護嗎?理論上有不同觀點,我國《物權法》對此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最額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並不必然導致抵押物被強制變價處置,只是在其權利上被設定限制,抵押人或債務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提供新的擔保、執行法律文書等行動申請撤銷、解除該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銷,則最高額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據,基於此實施的執行行為亦應歸於無效,該部分債權的擔保效力應恢復,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從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銷後,對新發放貸款仍受最高額抵押優先權的保護。 面對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可能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法律風險,銀行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審慎控制最高額抵押貸款業務。最高額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戶經理操作不當,或者工作失誤、思想麻痹大意,可能發生新發放的貸款不受優先權保護的法律風險。 二是貸後管理中強化最高額抵押物的管理。1、逐筆查詢,認真關注最高額抵押項下每一筆貸款發放前的抵押物狀況。客戶經理應在每發放一筆貸款前,向抵押權登記部門如房產部門、土管部門等逐筆查詢,最高額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發放貸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應立即停止發放貸款。2、妥善簽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書,及時通知客戶經理,存入信貸檔案備查。銀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妥善填寫《送達回證》,不得隨意按法院要求將簽收時間提前,並要在第一時間將查封、扣押的事實通知經辦人員,停止發放貸款。3、審慎採取應對措施,如要求客戶增加新擔保、提前歸還貸款等措施。銀行發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後,應立即向客戶協商,解釋停止發放貸款的理由,提供相應證據,要求客戶增加新的擔保措施,或者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收回貸款規避風險。 三、積極抗辯,依法維權。如果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銀行在不知曉的情況下仍新發放了貸款,銀行要積極抗辯,全力維權,適時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銀行「不知情」等抗辯。 四、加強協商,力爭撤銷查封、扣押措施。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銷後,新發放的貸款的抵押優先權應恢復。
❹ 抵押和查封誰優先權
抵押和查封相比,抵押具有優先權。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可以進行查封和扣押,但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說明抵押優先於查封和扣押。
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拍賣和變賣,但最終所得價款,抵押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進行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切實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
❺ 抵押房產已到期,但是法院查封了!是否我還有優先償還權
原債主有優先償還權,抵押房產已到期,但是法院查封了,和債務人協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訴,主張行使抵押權。查封是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供作債權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的設定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抵押權自登記申請之日起享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查封是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就地或異地封存,禁止被執行人對其進行處分的一種措施,查封的實質是禁止或者限制被執行人對他的財產行使所有權。被執行人的財產一旦被法院查封,就剝奪了處分權,如果被執行人未經法院允許擅自設置抵押或出賣,其行為是無效行為。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❻ 房子先抵押後查封優先賠償誰
先抵押後查封的房產不影響抵押效力,抵押權人仍可以就查封的房產主張抵押權。不動產抵押權人具有對不動產處置的優先受償權,並根據抵押權登記順序受償。而財產保全(不動產查封)作為一種訴訟保全制度,它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前後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或毀損財產,從而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後的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並不是將財產保全等同於優先權可以在日後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即申請人對保全財產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一、抵押、查封二者的概念不同
1、不動產抵押是一種民事擔保行為和主動為之,是債務人為獲得借款或其他利益,將屬於自己的不動產抵押給銀行等債權人。
不動產抵押要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進行登記,否則不具有效力。房地產抵押權期限為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消滅之日。
2、而不動產查封是司法保全措施和被動行為,一般是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債務,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
查封也是有期限的。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不動產查封的期限是3年,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亦不得超過3年。
二、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的規定是如何的
1、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三、抵押合同生效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優於後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受償後抵押物處理有剩餘的,由次等記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權人受償。如果幾個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的先後順序相同,也按照各債權人的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以登記的,按照上述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幾個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按合同生效的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第一個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債權人首先受償,清償之後有剩餘的,第二個抵押合同的債權人受償,依次類推。
四、抵押權人又是查封申請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包括折價、變賣或拍賣該房地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該查封財產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即首封法院可以要求首先處理財產,但債權人要按照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在優先受償權實現後,再清償其它債權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監管的財產抵押的,適用前款規定。
❼ 抵押權是否優先與查封
法律分析:抵押和查封相比,抵押具有優先權。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可以進行查封和扣押,但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說明抵押優先於查封和扣押。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拍賣和變賣,但最終所得價款,抵押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進行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切實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❽ 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我是否還享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就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就不能優先受償。
《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