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貸更改要什麼手續
需提供《購房抵押借款合同》原件、所購住房《房地產權利證明》原件(若有)。
B. 在工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合同變更事項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在工商銀行已經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2.至申請日沒有已到期尚未歸還的貸款本金、利息和罰息;
3.借款人必須有履行合同變更後歸還銀行貸款本息的能力;
4.合同變更時必須徵得合同其他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證人和抵押人對合同變更後的貸款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或新設定的符合銀行規定的保證人和抵押人對合同變更後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
5.變更還款方式的,原剩餘貸款期限須在1年(含)以上,且變更後的還款方式須符合我行的統一規定;
6.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作答時間:2020年1月7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C. 貸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內容,即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的借款協議的具體內容,表現為借款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
1、借款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例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根據出借方資金來源和經營方式,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由於各種貸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因此應當明確約定借款種類。
2、幣種。
因為外匯管制需要,國家對人民幣和外幣借款規定了不同的條件,當事人應當對此加以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貸款人利益的保護,合同對此應當約定。
4、數額。
當事人不僅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借款總金額,還應當明確每次提供貸款的金額;如果訂立最高額貸款,每次貸款的數額應在最高限額內。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計算利息的主要依據,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過,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6、期限和還款方式。
除上述內容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保證條款、擔保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等其他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關於借款合同內容的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而是屬於提示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因借款合同欠缺法律法規規定的某些條款而直接確認借款合同無效。
D. 中國銀行個人經營貸款貸款合同變更
因各個分行業務存在差異,貸款合同變更的具體辦理手續及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請您聯系貸款經辦網點進行咨詢。如需查詢貸款經辦網點電話,您可進入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提供網點名稱或具體地址,工作人員可為您查詢。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E. 在工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合同變更事項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我行個人住房貸款合同變更需提供以下資料:1.原《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2.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和職業證明;3.原合同其他當事人同意合同變更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承諾;4.抵押物存在共有產權人的,需要出具同意合同變更後繼續抵押的證明文件;5.如貸款處於保證階段的,保證人須出具同意變更後繼續擔保的證明文件;6.我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具體情況您可以與貸款行詳細咨詢。
F. 農業銀行貸款合同變更流程,誰辦過望指點!
個人住房貸款要素變更是指借款人申請並經貸款行同意,借貸雙方對個人購房貸款的貸款本金、還款方式、還款期限或利率品種等貸款要素進行的變更。
註:具體業務種類及辦理程序、辦理條件等以當地分行有關規定為准
個人住房貸款要素變更操作流程:
一、對有逾期本息的貸款,借款人必須在清償逾期貸款本息後才能申請貸款要素變更
二、借款人向貸款提出申請時,應出示身份證件並填寫遞交《申請表》
三、借款人申請變更的,下列情況下抵押人和尚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變數的意見:(一)、每期還款金額增加(二)、貸款期限延長(三)、還款方式變更的(四)、可能支付的貸款利息總額增加的(五)、在浮動利率、固定利率和混合利率三者之中進行利率轉換。
四、抵押物上有後續順位抵押權人的,如貸款要素變更會對其形成不利影響,貸款行在徵得抵押人同意,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後續抵押權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
註:具體業務種類及辦理程序、辦理條件等以當地分行有關規定為准。
G. 如何變更貸款合同,購房合同
這可以用轉按揭的辦法。
目前,個人住房轉按貸款一般是發生在同一銀行之間,
首先是銀行將重新審核「按揭房」的合法性,並按照新買主的收入情況,重新審核新買主也就是新的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並確定新買主的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其次是銀行核實新的保證人資格或落實新的抵押物。
第三,新買主經審核合格後,如果轉讓的房屋產權證還沒有辦理,那麼新買主可與開發商簽訂新的購房合同;如果房屋產權證已經辦理,那麼新舊買主可直接簽訂購房合同。
第四,如果新買主用新購置的房產作抵押,則須重新為抵押物辦理保險。
第五,銀行與新買主就新的貸款金額和抵押物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同時,終止原借款合同,收回原貸款,撤消原抵押登記手續。
如果購房人還未還清購房貸款,並且還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前,那麼需要辦理再轉讓時,該購房人需要與開發商之間簽署中止買賣合同的協議,由新的購房人與開發商簽署新的買賣合同,同時銀行對新的購房人資信進行審查後,由貸款銀行與新購房人簽署新抵押借款合同,同時中止您與貸款銀行之間的抵押借款合同。
H. 借款合同如何變更
借款合同由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明確約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I. 銀行貸款合同中包含哪些內容
銀行貸款合同中包含內容:
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許可權期追回貸款;
權利義務 :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條款變更: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借款金額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
借款用途 ;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J. 借款合同變更有幾種情形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通常這種變更表現為: (1)以某類債權替代原有類型的債權; (2)追加其他類型的債權; (3)排除原有債權中的某類債權; (4)還可追加某個特定債權。 ①這些變更不需要得到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同意,但必須是在抵押權確定之前進行,否則是無效的,而且變更登記是變更的生效要件,如果當事人未在抵押權確定之前辦理變更登記的話,將被視為沒有變更。 ②《物權法》第204條也承認了這一行為的債權轉讓效力,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最高額抵押擔保債權確定前的債權轉讓問題已經有所轉變,持肯定態度,甚至給出了一定的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作為銀行等類似的金融機構,在不同地位情形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1)作為債權人簽訂合同時,為防範自身風險,最好在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就約定選擇債權轉讓但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的約定方式,更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 (2)作為第三人接受債權轉讓時,則應要求其最高額抵押權一並轉讓,因此類轉讓現已被法律允許,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合法權益的最大保障。 (二)債務人變更 債務人變更可因多種原因發生,主要有債務承擔、債務人合並分立、追加債務人、多個債務人中個別債務人退出等表現。特別是一旦發生債務承擔,則對最高額抵押權的影響根據債務承擔的不同種類而不同。筆者在關於前文中已明確債務承擔的類型,即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在經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如希望保留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效力,則也必須經過抵押人的同意,並且這種同意需要以書面合同或者多方協議書的方式進行固定。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對抵押人最終是否會承擔債務影響重大。但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即新加人債務人的情況下,對與抵押人來說實際上是減低了其擔保風險,從理論上說可以不經其同意對其產生效力。 但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下,如 (1)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則當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僅需債權人同意即可; (2)債務人和抵押人重合,當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承擔變更時,如仍需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的,雖實際上也減輕了債務人的負擔,本不需要更多的手續設定,但其作為擔保人的身份即將獨立行使其擔保人的權利,如能經其書面同意再轉讓,會使得整個證據鏈條更為完整、嚴謹; (3)債務人和抵押人分離,則無論哪種方式產生的債務承擔,都需經抵押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