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按揭房子夫妻之間可以過戶嗎
按揭房子在還完貸款時,夫妻之間可以過戶,過戶手續如下: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房屋買賣與贈與相比,贈與費用相對較低。
贈與過戶:280元登記費、3萬元契稅(3%)(二套購房)、4000元公證費(千分之3至千分之4公證費),總計交費:34280元。
買賣過戶:不需交納營業稅:80元登記費、3萬元契稅(3%)(二套購房)、個人所得稅(100-80)*20%=4萬元、480元交易費,總計:70560元。
(1)夫妻之間貸款房可以過戶嗎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夫妻間能過戶嗎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夫妻間不能過戶,可以將貸款還完在進行過記,而且夫妻加減名字是免費的。
住房按揭貸款流程
⑴售房商向貸款行提出按揭貸款合作意向。
⑵貸款行對售房商開發項目、建築資質、資信等級、負責人品行、企業社會商譽、技術力量、經營狀況、財務情況進行調查,並與符合條件的售房商簽訂按揭貸款合作協議。
⑶借款人與售房商簽訂購房協議,並繳納30%以上的房款(營業房40%)。
⑷借款人持購房協議、30%購房收據、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向貸款行申請按揭貸款,並在貸款行開立存款賬戶或銀行卡。
⑸經調查、審查、審批同意後簽訂借款合同,貸款行代理辦妥登記、公證手續後,將款項存入售房商賬戶(保險採取客戶自願原則),並通知客戶取合同和到售房商處辦理購房手續。
⑹借款人以後只要每月(每季)20日前在存款賬戶或銀行卡上留足每期應還款額,貸款銀行會從借款人賬戶中自動扣收,到期全部結清。
(7)貸款行代理繳納契稅、領取契證、辦妥房地產權證及住房抵押登記手續,收費嚴格按各有關辦理機關的收費標准執行,不收取任何代理費,借款人必須提供辦理以上手續所需一切材料。貸款歸還後,貸款行注銷抵押物,並退還給客戶。
㈢ 夫妻之間貸款的房屋過戶給另一方可以嗎
住房貸款沒有還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過戶住房需要得到銀行同意和授權。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㈣ 夫妻兩人貸款的房子能過戶給妻子嗎
可以的,辦理房產證加減名字就可以。
無貸房產證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因為房產證抵押在銀行,所以首先要掙得銀行的統一,銀行會派專員跟隨,等辦理完成後,專員會將房產證那會銀行。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及其復印件;
2.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需要110元費用:80元手續費,25元籍圖費,5元貼花費。順利的話,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產證。
有貸款房產證加名字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手續變更;
2.辦理所需要的費用:除了前面說的110元手續費外,如果貸款是公積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需要加200元費用;
3.其他的步驟和前面無貸款的流程一樣。
㈤ 夫妻貸款買的房子能過戶給子女嗎
貸款房夫妻間能過戶,但是需要徵得銀行同意。貸款房的貸款還未還完,因此,買房的一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如果此時需要過戶的,那麼就需要向銀行申請,銀行同意之後才可以過戶。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