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介收評估費要過戶收一次,貸款收一次。合理嗎
一般中介方都是這樣的,如果你擔心的話,建議你可以先給中介方交一半費用,剩餘的等當天過戶手續辦完後在給對方,一定要書面寫一下已交多少剩餘多少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結後交付,這樣會有保障!
如果出現過不了戶的情況,而之前肯定簽的有合同吧,如賣方或中介方的原因造成在合同期限內沒法辦理,你可以按合同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B. 中介費是否包含過戶費和貸款手續費
中介費是中介方收取的費用,不包括貸款手續費和評估費。評估的報告不會給到買方,因為是銀行評估你房產的價值,用來做抵押值不值那麼多錢!所以是不會給你評估報告!
C. 通過房產中介買二手房,過戶之前付中介費和貸款服務費有風險嗎
這種疑問應該是在事前咨詢,事後才問那怕是有危險也為時已晚,在沒有付款前打電話到工商部門問問你委託的中介是否真實可信,裡面很多資料可以反映出來,查過了自己就安心多了。沒咨詢過的就有危險性存在!
D. 買房貸款中介收了中介費和中介服務費,為什麼還要收辦
不知道是哪個城市,那所謂收辦應該沒說全吧
E. 中介要收貸款服務費是合理的嗎
中介收取貸款服務費合理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二房中介收取貸款服務費是不是合理的,要看房屋中介是否提供貸款服務而定,如果提供了,收取一定服務費是合理的,如果沒有提供服務就收費或者收費過高,就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買房過程中中介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怎麼辦
根據住建部、國家發改委、人社部聯合發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在向買家提供房屋信息時,是已經提前核實過房屋信息的准確性和真實性的。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應根據委託人的真實意思開展居間活動,並盡到專業機構的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如因未盡到相關義務,使買方在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房產中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購房人如委託中介機構購房,應在中介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中介機構保證所購買房屋不存在過戶登記的障礙。並且在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機構到房屋登記部門查詢房屋所有權的真實性、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買賣的情形。
F. 在中介買二手房;要收貸款費和過戶費這費是銀行收的
一般正規點的中介公司只收取中介費用哈 人家中介公司的人也是要吃飯的嘛 過戶費是房產局什麼收的 跟銀行都沒關系哈
G. 中介除了中介費,收取貸款服務費評估費過戶費合法嗎
合法。
都屬於中介的經營范圍內的。
H. 為什麼恆洋公司在已經收取了房款2.7點的中介服務費之後,還要收取過戶費貸款費等等很多額外的手續費呢
除此之外還有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無效合同:(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