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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貸後管理工作中高校主要職責

發布時間:2021-06-03 10:15:26

『壹』 2015年助學貸款代償的適用對象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 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貳』 貸後管理工作的崗位職責,有誰知道

協助人力資源部經理處理人事部的日常工作
負責提出機構設置方案和人員編制方案
負責提出並組織實施人力計劃與調配
編制崗位定編計劃,熟悉並掌握各崗位的基本用工情況,合理配備人員
負責在人事方面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聯系
負責員工考核工作,審批浮動工資及獎懲金額
負責員工的安全監察
辦理員工招聘、招工手續和調動手續
負責填報勞動力報表、工資報表等勞動人事報表
負責員工的安全監察
組織、實施職稱評審、確認等一系列工作
辦理因公出國上報審批手續,如政審、護照、簽證等事宜
負責上報審批各職位人員任免資料
制定、修改、監督和執行勞動制度
調整員工打卡編號,製作、發放、管理員工的工作證和名牌
辦理外國人來華、邀請、就業、居住等手續
協助並完成人力資源部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經營狀況,提出工資保險計劃及年度調整意見
檢查並完成全店每月的考勤統計工作
審批各類假期,並制定各類假期的工資執行標准
按月匯總和發放加班費及其他各種津帖
負責員工養老、待業、醫療、生育、公傷等勞動保險的交納和退保工作。
辦理員工退休手續及離職手續
負責員工檔案的日常管理及其調轉手續
負責修訂並監督執行考勤制度
負責勞動合同的修訂、簽訂與鑒證
負責員工的政審、外調工作
負責編制工資體系、工資水平方案及工資調整方案,負責編制工資總額計劃及其具體實施
負責工資的日常變動、發放審核、浮動工資考核等
管理員工檔案工資
負責辦理員工離店工資結算、轉移事宜
協助並完成人力資源部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叄』 安吉縣教育局有哪些行政部門

教育局內設機構有:辦公室、人事股、基礎教育股、綜合股、科技股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管理和重要文電的起草工作;負責局務會、局機關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後勤行政管理、政務應急等工作。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地方性教育政策、規定及實施辦法;對局內和其他部門起草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性文件負責提出審核意見;承辦全市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貫徹落實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應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全市推廣普通話工作、普通話測試工作;承辦忻州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政策;編制中小學校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全局及中小學校經費的核撥、開支、管理;各級各類學校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統計並監督全市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外資利用工作;負責中小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物價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有關學校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管理原平市人民教育基金。負責農村公辦中小學的財務核算。
負責全市教育基本建設和校舍維修改造工作;負責各學校重點工程的相關事宜;制訂和檢查校舍安全工程實施進度。配合審計作出工程預算。

(二)人事股(職稱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加強對中小學教師工作的統籌、規劃、管理,依法落實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培養培訓、考核獎懲、調整流動等職責;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幹部培訓工作。
負責中小學、幼兒教師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的推薦、評審工作;負責中小學、幼兒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學年度考核工作;協助市人事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及續聘工作。
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教育系統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開展與港澳台教育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三)基礎教育股

承擔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定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負責落實義務教育辦學標准,規范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擬定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規劃全市中小學的教材建設和使用管理,負責地方教材的使用、管理和校本教材的審定工作,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小學教育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規劃、指導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骨幹教師隊伍建設,指導基礎教育學校、教師進修學校和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和質量監控工作;審核、批准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的各類學校的設置、更名、撤消與調整,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的各類學校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教育學校的勤工儉學工作;指導中小學校的安全管理。
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思想政治課的教育教學工作;指導中小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工作和班主任、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中小學校園文化建設工作;規劃、指導中小學校外教育工作;牽頭協調全市教育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文件;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組織大中小學生參加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軍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疾病防控、食品衛生工作。

(四)綜合股

承擔全市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規定;擬定中等以下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指導文件,指導職業學校教學改革、教材建設、教師培養培訓和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中等以下職業學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承擔全市成人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宏觀指導工作;指導農村成人教育和城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全市社區教育工作;承擔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指導學校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的有關工作,牽頭擬定民辦教育有關政策;審批全市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置、更名、撤消和調整工作;負責全市各類成人學校的招生及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指導全市教育督導工作,擬定督導評估方案和標准;督導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組織對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檢查;組織開展全市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
承擔幼兒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擬定幼兒教育的發展政策;規劃、指導幼兒園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骨幹教師隊伍建設;審核、批准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的設置、更名、撤消與調整,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教育教學的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幼兒園疾病防控、食品衛生工作。
負責全市高考、中考的招生及成人高考報名工作。
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後管理工作;負責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貸款代償管理工作。
負責擬定、實施教育信息化規劃及網路、計算機的相關管理制度;負責教育局電子政務系統的建設、管理及運行維護;負責指導基層學校及各股室電子政務工作;促進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
負責教育局計算機軟硬體的采購、維護和管理;承擔教育局網路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等,保證教育局辦公網路的安全穩定運行,指導基層學校校園網路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等。

(五)科技股

編制重大科技攻關和重點實驗室項目的計劃及相關經費的安排。
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創新機制;指導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優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負責管理科學器材的引進、購置。
負責規劃科研機構的合理布局,審核市屬全民所有制獨立自然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積極推動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的發展,推動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技服務體系的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校和科研院所技術創業園、可持續發展試驗區、星火技術密集區、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等科技體系的建設和發展;負責全市技術市場的管理;歸口管理民營科技企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資格認定;負責指導全市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會同有關部門仲裁技術合同糾紛,負責全市科技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
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組建和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管理全市科技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協同組織部門管理科技副鄉(鎮)長。
制定全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大力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負責全市科技統計工作和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全市科技信息、科技新聞發布。
歸口負責管理國際科技合作工作,組織對外科技的交流、合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技術引進、技術出口審查工作;審核與協調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科技系統的國家安全工作。
指導各鄉(鎮)的科技工作。

『肆』 東北師范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貸款辦公室工作職責

* 研究、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 溝通、協調銀行及上級主管部門。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
* 宣傳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政策。
*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審批及貸後管理。
* 組織、指導學生簽署貸款合同和借據。
* 向貸款學生法定監護人通報學生貸款信息。
* 監督學生貸款使用情況。
* 預算風險補償金,核算貸款貼息。
* 採集、核對、上報應屆畢業生貸款信息。
* 組織、指導畢業年級貸款學生辦理還款計劃、還款確認手續。
* 攻讀碩士學位貸款學生展期手續的辦理。
* 按月提醒貸款畢業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 開展異地學生償還利息、本金的代辦服務。
* 調查、分析學生違約原因,制定違約預防措施。
* 追繳違約學生貸款。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名額。
* 審核、上報代償資助學生材料。
* 向銀行劃撥代償資助款。
* 跟蹤、考核、上報獲代償資助學生工作情況。
* 按期向教育部報送各類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信息。
* 受理、審批、管理「愛心基金」暫借款。
* 測算、管理「國家助學貸款備用金」。
* 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

『伍』 學生會自律部主要是干什麼的

  1. 大學社團其實很多,自律部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下面就仔細看看我給大家做的詳細介紹!
  2. 新聞宣傳部

新聞宣傳部是校園生活的記錄者,是師生最新動態的傳遞者。利用海報宣傳、新聞稿件、微博等媒體形式反映經管學院的工作進展狀態。對我院會議、講座、學生活動進行前期海報宣傳跟蹤報道(主要為活動海報的製作、新聞稿件的撰寫、攝像、攝影);負責我院紅白榜的製作以及期刊、報紙、電子雜志的編輯製作與出版;我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的管理以及網站的更新等。

2.外聯部

外聯部以拓寬院際交流為工作主題,以增進校企合作關系為工作重點,旨在向外展示學校學生的風采,努力提高我院學生會在全校以及社會上的知名度。本部門將發揮所長與盡可能多的企業,單位建立良好關系,為學生會各大活動提供物資所需,保證活動的順利進行。

3.社會調研部

調研部就類似於團委活動的一個進程管理器,負責活動的審核、調研、評價。本部門的工作並不繁重,更多是協助其他部門,所以我們可以更好的交流學習。每年暑期的戶外立項實踐活動,也會給學弟學妹們的學習生活提供很大的幫助。


11.組織部

團支部的建設及各班級團干培養和考核的職能部門。主要工作職能:負責年度學生團員、團干統計,進行團費收繳,完成團員信息採集系統;做好新生團員、畢業生團員關系接入轉出工作,對團員證進行注冊;「團支部立項活動」、「優秀團員」、「優秀團干」的評優及推優入黨工作;主辦最具特色的「旅遊之星」活動;掌握學生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樹立典型,表彰先進。

12.資助部

資助部是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資助工作;負責本院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宣傳、組織申報和貸後管理工作開展本院學生素質綜合測評及龍岩學院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評定工作;開展本院「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評選工作;開展本院學生發展性資助工作;協助學校完成本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開展本院家庭積極困難學生家訪工作;負責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管理、思想教育、勵志教育、感恩教育工作;本院其他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相關的工作。

13.心理保健部

心理保健部服務於全體同學,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傳播健康理念,同時深入到廣大同學中去,幫助我院學生釋放壓力調節情緒等。主要工作職能:每月定期收取心理工作匯報書,指導和督促各班心理保健員開展工作,並及時向輔導員和校心理咨詢室反映學生動態,做好溝通橋梁的作用。通過開展有趣、同學們喜愛的活動來協助校心理咨詢室提高學生心理素質,緩解壓力和解決學生的生活工作學習等問題。

14.文禮部

文禮部負責組織院內迎新晚會,大合唱比賽,十佳歌手,金話筒等其他文藝活動的海選、綵排和表演,著力於塑造學院學生的形象,注重於展現新一代大學生的獨特的風采和精神面貌。

『陸』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柒』 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2008〕1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第八條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按本辦法確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審查後,最遲於當年1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高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
對於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餘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相關資料庫。
第十三條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部門預算。財政部及時將代償資金撥付給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財政部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撥付給高校。高校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高校畢業生本人。
第十四條有關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06〕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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