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超過75%
這是指銀行的存貸款比例不能超過75%,如果超過了,支付風險就會大增,而這里所說的存款余額是指個人儲蓄存款加企業(公司)存款的總和,貸款是指銀行發放給貸款人的款項的總和。
⑵ 在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多少
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不過現在不考核了
⑶ 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多少
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⑷ 銀行的存貸款比例多少為合適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存貸比不得超過75%
對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良好的中小銀行,允許有條件適當突破存貸比。
⑸ 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
商業銀行的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超過漆5%的意思是:貸款總額與吸收的存款這比要小於漆5%。比如某銀行總共吸收了依億元存款,則該銀行最多可以放款漆500萬元貸款。 「存貸比」應該稱為「貸存比」,是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率。從銀行盈利的角度講,貸存比越高越好,因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謂的資金成本,如果一家銀行的存款很多,貸款很少,就意味著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銀行的盈利能力就較差
⑹ 商業銀行卡法存款余額與貨款余額比例規定
75%.在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⑺ 對同一貸款客戶的貸款余額與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5%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有一句:本指引所指的超過風險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商業銀行資本余額15%以上或商業銀行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其他情況。
⑻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 )
75%.在商業銀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