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查詢個人銀行賬戶及貸款余額資格的部門有哪些
只有公、檢、法,司等執法部門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才可以查詢他人銀行賬戶及貸款金額。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查詢他人的銀行賬戶和貸款金額。
⑵ 在銀行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的身份證,能查出一方各種銀行存款余額嗎
銀行不會去查你們現在的存款額是多少,只會查看你們的徵信,提交的一些
資質證明
等。
⑶ 人民銀行可以查出個人在哪些銀行開設帳戶及存款余額嗎
查不到的。
在中國人民銀行查詢個人徵信只能查到你自己的負債情況,也就是說只能查的到你的信用卡,貸款等情況,查詢徵信方法如下:
1.攜帶身份證去各地央行的徵信中心進行現場查詢;
2.通過部分銀行ATM機或者網站查詢;
3.登錄央行徵信中心網站,注冊並提交申請查詢。
徵信記錄列印:
1.需要拿著身份證原件和一張復印件去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查詢並列印,在北京地區個別銀行也推出了自助信用報告查詢機;
2.此外,按照現行規定,個人每年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前兩次是免費的,查詢第三次或以上的每次將收取服務費25元。
徵信報告記錄了什麼:
1.個人徵信報告裡面記錄的主要是最近五年內的貸款、信用卡逾期記錄或者准貸記卡透支超過60天的記錄;
2.個人信貸記錄、公共信息及最近兩年徵信報告被查詢記錄的匯總,查詢記錄一般會顯示機構什麼原因、通過什麼方式、查詢的次數等內容,此外還有信貸記錄、公共記錄和被查詢記錄等多項內容。
⑷ 向銀行貸款是銀行可查詢到貸款人的哪些個人信息(要具體的,比如:可否查到我儲蓄卡里的存款余額)
向銀行貸款不只是可以查到你的儲蓄卡,而且你在銀行辦理的信用卡也可以查到還有你的個人信息,貸款是看你的信用度不會查你的存款的。
⑸ 找銀行貸款時會曝光自己的存款嗎就是銀行會去查我別的銀行的存款余額嗎謝謝
不會。
用戶申請銀行貸款,銀行會查詢用戶的個人徵信報告,不會查詢用戶的銀行存款。
⑹ 銀行查詢個人徵信能不能看到個人帳戶余額
不可以。
個人存款帳戶余額在徵信里是不顯示的。並且只記錄信用卡記錄不記錄借記卡記錄!
徵信報告主要包括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6)銀行貸款機構可以查個人存款余額擴展閱讀:
徵信查詢方法:
1、通過銀行櫃台查詢
最傳統的查詢方式莫過於去銀行櫃台查詢個人信用報告,需要用戶本人攜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以及復印件,並填寫《個人信用報告本人查詢申請表》。其中,個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港澳通行證,台灣同胞來往內地的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等證件都屬於有效證件。
2、通過自助查詢機查詢
用戶可以攜帶本人的二代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暫時無法查詢),在自助機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不過,這種查詢方式每個版本僅限查詢一次,而且只能用本人辦理,無法代辦查詢。
⑺ 申請住房貸款時銀行能不能查詢到公民的個人存款情況
申請住房貸款時銀行,只能查詢在本行的存款情況,其他行無法查詢。
辦理按揭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3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貸款手續:
首先,到銀行了解相關情況;
辦理相關帶齊以上的資料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然後接受銀行的審查,並確定貸款額度;
接下來就可以辦理借款合同,且由銀行代辦保險;
辦理產權抵押登記和公證;
最後剩下的就是銀行發放貸款,借貸人每月還款和還清本息後的注銷登記。
⑻ 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個人銀行存款
個人是沒有可能的查詢到個人銀行存款,除非是本人操作。公民儲蓄屬於個人的秘密和隱私,別人無權向金融部門查詢或扣劃。
一、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個部門可以依法對個人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查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的有12個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11個部門都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因查處已正式立案的違法、違紀案件,也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二、有權凍結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三、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下6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軍隊。
另外,有權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機關因審理、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時,應通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配合履行,而不能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採取「強制措施」。
(8)銀行貸款機構可以查個人存款余額擴展閱讀:
以下針對幾個常見情形做具體分析:
(一)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任何機關都無權進行凍結和扣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6月11日法釋〔1998〕15號)第34條規定:「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由於存款准備金和備付金已合二為一,均為存款准備金。
且除此外,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沒有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34條還規定;「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此規定是在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8年人民銀行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備金外,再無其他性質的存款,因此,此規定已不能再適用。
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據此規定凍結和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到人民銀行以此為依據劃撥存款准備金時,人民銀行需要對司法機關做耐心的說明。
(二)對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7月16日銀發〔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
(三)國庫庫款不能查凍扣。
國庫庫款屬於國家財政收人,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將其視為財政機關的可執行財產,對國庫庫款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中指出:對國庫庫款司法機關無權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四)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險基金」。
(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六)信用證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只能凍結,不得扣劃。
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信用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規定,法院對上述保證金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七)質押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已涉質的出口退稅專用賬戶內的款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八)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規定:「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
(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結算備付金、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資金、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和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扣劃的銀行存款如下:
1、當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不得凍結、扣劃該證券公司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當客戶為被執行人時,對於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屬於所有客戶共有的資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
2、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證券公司繳存在登記結算公司的客戶結算備付金。
3、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新股發行驗資專用帳戶中的資金。
4、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證券交易成交後進入清算交收期間的證券或者資金,以及被執行人為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