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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1-03 21:52:54

『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

家庭承包經營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4]、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不能用於貸款

可以抵押貸款,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且還處在試點的階段,並非全面推開。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作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承包方農戶或農業經營主體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試點地區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明確授權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第六、七、八條對以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條件做了具體規定。
第六條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以其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三)依法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四)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七條 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三)已經與承包方或者經承包方書面委託的組織或個人簽訂了合法有效的經營權流轉合同,或依流轉合同取得了土地經營權權屬確認證明,並已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可用於抵押及合法再流轉;
(五)承包方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八條 借款人獲得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叄』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怎麼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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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前驅6擋手動 19.98萬 16.48萬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借款申請書;

(2)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5)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8)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9)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農業企業

(1)借款申請書;

(2)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

(3)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文件;

(4)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

(5)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文件(合同及協議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7)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

(8)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9)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11)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肆』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抵押貸款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三)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需要提供的資料:
1.要提供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的,附農戶委託流轉協議;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
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貸款流程
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審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歸還。
貸款金額:
在進行抵押時,銀行會根據剩餘年限對土地價值進行評估,而且銀行和銀行的規定也不同,還要看當地的土地價值是否值錢。如果一畝地在二輪承包時間10年的情況下,租金是500元一畝每年,價值5000元,那麼抵押貸款大約有3000-4000元不等。

『伍』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陸』 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可以抵押貸款嗎

——聚土回答
若是在以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宅基地是無法進行抵押貸款的。但在去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部分縣(市、區)開展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統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
兩權抵押將打破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貸款等現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將變成農民可以真正使用起來的財富。但是現在只是在部分地區進行試點,並沒有大范圍推行,市場上也鮮有金融機構可以進行相關服務。有些農業方面貸款平台像聚土等,可以咨詢了解,具體的建議可以問問當地政府部門,看是否有這方面政策。希望可以幫到你。

『柒』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底押貸款嗎

現在可以了,具體實施情況,請咨詢當地農業或者金融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要求,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日前,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個辦法」從貸款對象、貸款管理、風險補償、配套支持措施、試點監測評估等多方面,對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明確了政策要求。

「兩個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試點地區政府要扎實推進確權登記頒證、流轉交易平台搭建、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配套工作,為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基礎支持。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靠實職責分工,扎實做好試點組織實施、跟蹤指導和評估總結。

「兩個辦法」要求,試點要依法穩妥規范推進,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堅持不改變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且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土地的剩餘年限。《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明確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時要採取多種方式,並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兩個辦法」均鼓勵地方政府部門通過貼息、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及緩釋機制,保證試點平穩運行。

『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什麼意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玖』 關於集體土地能否抵押的規定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134號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2016年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9條,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案例:

無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抵押

近日,市農業銀行、市農商行兩筆合計950萬元的貸款正式撥付惠山區的堰橋街道與陽山鎮,惠山區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准,惠山區成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這是我省首批、無錫唯一獲得農村抵押貸款試點的地區。

記者第一時間來到試點之一的堰橋常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用於牡丹種植的溫室大棚已然准備就緒。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500萬貸款的撥付如雪中送炭,讓公司得以及時完善牡丹園的基礎設施與提高培育技術,大幅提高全年經濟產出也有了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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