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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纠纷消费贷款

发布时间:2021-07-05 02:06:24

『壹』 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中,针对银行贷款,是否有禁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贷款的内容,如果有,在第几号文

这方面是没有要求的。

非营利性机构并不是该组织一点盈利都没有,是以为社会事业出发。只不过盈利的利益不能被其个人使用。

还有。您这边是非盈利医疗机构。你可以向当地卫生局申请。提交资料。卫生局批复。再根据要求继续下面的流程。
像这种机构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所以你别担心。

可以贷款的。

手动打字,望采纳!

『贰』 医疗服务中借款、贷款是什么成本

银行方面:付予存户利息,银行经营费,客户供款风险。
客户方面:付高昂的利息。

『叁』 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费者

严格点来说属于消费者。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应当适用《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主要原因就是患者不是该法所界定的消费者。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更不是该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所以两者的关系不能适用《消法》来调整。而只能适用相应的医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解析:
第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人主张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不妥。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不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其次,在医患关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选择权,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在医疗消费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只有救治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再次,一般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在提供与接受服务中能根据这些标准实行公平交易,消费者的权益能较好地得到保障,经营者也有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不能对患者保证治愈,治疗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量化的标准。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第二,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第三条: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结合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专门用于调整医疗活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故在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适用而且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对于有损害结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肆』 医疗案件纠纷中,案件案由中对医疗纠纷确定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原理何在

由于医疗行为是基于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所发生,患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一方面是医疗机构对债务的不正确履行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则是出现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损失,同时构成了加害给付,即侵权。因此,有损害就有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有医疗服务、医疗消费、医疗产品买卖和医疗侵权四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前三种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均从属于服务合同。最高法院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中就做出这样的划分,在服务合同纠纷下列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者,在责任的场合,前三种合同的不履行都是违约责任;后者是侵权责任。基于此,法律猫认为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对医疗纠纷确定的案由即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伍』 女子贷10万元整形却变"大小眼" 称不化妆不敢出门是怎么回事

“我们所有的模型用到的字段不下百个,这些模型相互补充,从不同角度预测了一个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保证了对每个客户评估是一个全方位的、综合的考虑。”“星计划”方面还表示,他们判断下来,刘娜属于“手术意愿较高、个人资质较好、综合评分好的使用者”。

“星计划”认为,“刘娜这一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客户和医院因为手术效果产生了医疗服务纠纷导致的”

『陆』 医疗合同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事故区别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应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样包含医疗事故的内容,在以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要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应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多数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此种违约行为实际上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所谓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只要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构成违约,而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只局限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同样可以适用到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纠纷中。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其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地理范围的差异作为辅助标准。

『柒』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对患者受侵害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捌』 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

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目前依然处于争议。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因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如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福建省《实施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对于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普遍存在三种观点:

  1. 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 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我国当前医院并未完全推向市场,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因此,同时也应适用其他专项法律或有关立法的规定。

基于以上观点,个人认为目前还是应该尽快由人大立法,明确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方面听取卫生系统的意见或者一种声音,都失之偏颇,最高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广大患者、消协、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意见,必要时举行立法听证会和专家研讨论证会,尽快将医疗纠纷的适用法律明确和完善。

『玖』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区别吗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患方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由,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倒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能转移。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然应当围绕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转移。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没有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过错的一般方式为证据证明,其特殊方式是依法推定。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双不”承担举证责任:

一是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的原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完成“双不”的证明,则应当按“过错推定”原则,依法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直接判定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实践中,医疗机构通常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完成“双不”举证证明义务的。

医疗机构如果完成了以上“双不”举证义务,其“过错推定”的前提就不能成立,依法则不负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亦作出了此规定。

由此可见:当患方选择了侵权之诉时,也就选择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其承担较少举证内容、较低诉讼成本;但是,因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因而也增加了患方较大的败诉风险,即:患方的胜诉,取决于医疗机构对“双不”举证不能的程度。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以外其它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患方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诉由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付费凭证、身份证明及其相关证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失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金钱损失项目、数额的凭证或者计算依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有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四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

以上第三、四项,是对“事实、理由”的论证。在诉讼实践中,患方通常是以申请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目的。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属无名合同之一。医、患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当患者到医疗机构经挂号,双方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就建立并形成了一种事实上医疗服务契约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确定,其主要权利义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和规定。违约行为如果同时也表现为是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即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如果患方提出了证据(如相关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约(具有过错),且该违约行为与患方的损失之间存在有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就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患方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时,虽然增加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范围和难度,加大了自已的诉讼成本,但也把握了胜诉的主动权。

『拾』 朋友被美容院骗去贷款马上支付,一次消费了几万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和商家协商是行不通的,找12315投诉,报警都可以,关键是把证据保存好,还可以试试自媒体,充分发挥自媒体的优势,效仿奔驰女车主方式的谁权,也可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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