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担保的贷款,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吗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此担保中夫妻不能拒绝偿还,在夫妻之间你们属于共同财产。
2. 夫妻一方私自用对方身份证贷款,另一方不知情,可以拒绝还贷吗
用途是什么, 就是夫妻银行卡和身份证也不能共用,是 你自己没有安全意识,你自己要承担责任。这样的人赶紧离婚不然危险。
3. 夫妻一方银行贷款还不上能影响另一方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贷款逾期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不良影响:若有一方贷款逾期,另一方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有理由相信另一方的还贷能力差,从而拒绝贷款。因此,夫妻二人应当按期还款,以保障自己的征信,不为另一方增添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夫妻一方私自用对方身份证贷款,另一方可以拒绝还贷吗
一般情况下你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变更贷款人。
正常的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需要贷款人现场签字确认等环节,仅凭身份信息无法获得贷款。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丈夫是用你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贷款,应该属于网上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你丈夫是冒用你的名义进行贷款,但一般情况下,你可能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第一,由于是网上贷款,虽然你声称你丈夫冒用您信息贷款,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贷款合同无效,但由于网上贷款提交了你的身份信息甚至手机号、财产状况等私人信息,实际上较难证明实际贷款人不是你。第二,即使实际贷款人是你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夫妻共同债务角度出发,你也很难证明该笔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确实有冒用您身份信息行为贷款、债权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该笔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此外,如果经过债权人和你丈夫同意,也可以将贷款人变更为你丈夫,并明确你不用承担还款义务。
5. 夫妻一方信用不良无法办理贷款怎么处理呢
已婚人士贷款买房,夫妻任何一方信用记录不良,银行都会拒绝放贷。
以夫妻一方名义贷款买房,即使贷款人征信记录良好,若其配偶多次逾期还款,银行也会怀疑家庭还款能力及信用程度,在放贷时更加谨慎。若夫妻一方两年内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或累计六次逾期还款,银行都会拒发贷款。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一个经济实体,商业银行在考察个人信用状况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
要同时考察贷款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因此,一个家庭良好的信用,也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维护。
如果有征信不良的记录,需要还清之前欠款,缴纳滞纳罚金,办理完毕手续,维持五年的良好征信记录,之后银行系统会自动清理不良记录,此时,才可以办理家庭贷款申请。
(5)夫妻一方拒绝贷款扩展阅读:
在每一笔贷款或者每一张信用卡发放之后,各商业银行每个月都要按照央行规定的格式,把借款人的还款记录提交给征信系统,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个人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采集到的所有还款信息都进行了存档,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7月份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就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一些更新机制显示如果客户从现在开始他每个月都按时还款的话,那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银行就会对他的信用状况做出重新的一个评价,关键还是要积极的去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6. 夫妻一方征信不好,另一方可以申请贷款吗
夫妻一方征信不好另一方可以贷款,只不过放贷机构会根据信用不好的那一方的个人征信来判断是否要放款。如果征信不好的一方有过严重的逾期记录,放贷机构会直接拒绝该次贷款申请或是拒绝放贷。如果征信不好的一方只是有过一次逾期记录,放贷机构会降低额度给予相应额度的贷款。
简单来说就是,放贷机构会查询夫妻双方的征信,夫妻一方征信不好对办理房贷肯定是有负面影响的,不过具体影响的大小,要看征信不好的具体程度。
总的来说,如果夫妻贷款一方征信不好的情况达到了三累六的情况,说明已经是银行黑名单客户了,办理贷款很难办下来。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去办理贷款还是有希望的。但是在夫妻贷款一方征信不好的情况下,夫妻还是可以进行贷款操作的。
7. 协议签订好以后,购房者夫妻一方不愿签字做贷款算不算
对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究竟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
按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若房地产权证是记载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记载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考虑购房人具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的权状态的义务。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
当房价逐渐上升时,基于利益的驱使,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争取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样的反悔理由,其中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较为常见。同时,如果在购房人采取按揭付款或者转按揭付款的情况下,按照广州市各商业银行目前的操作,若出卖人已婚,还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到商业银行处当面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为避免日后的麻烦,购房人好还是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在合同中签名或者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房屋的函。同时,尽量缩短从签约到房屋过户的时间
8. 夫妻双方有一方不能到银行签字贷款,银行方为规避法律风险应如何处理
首先是为什么到不了,如果是因为人在外地,可以由这方出具委托书,并公证。
9. 夫妻两人有一个是贷款黑名单会拒绝另外一方贷款吗
这个你放心好了,贷款人是你老婆,不会影响的
不是连带责任的,看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