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在银行贷款,离婚后怎么办
共同债务共同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1)夫妻存续期期间的银行贷款扩展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㈡ 想咨询下结婚后夫妻中一人去银行贷款能贷吗
结婚后夫妻中一人去银行贷款能贷,但是在建立借贷合同关系时,如果银行让夫妻双方共共同签字,即是为了锁定或固定债务人的责任,保障贷出资金的回收安全系数。但即使不让双方签字,其中一方签字,另一方一般也要承担债务的偿返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㈢ 夫妻一方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按期还款,离婚后贷款方不继续还款了,对方还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个问题主要是看贷款是个人贷款还是夫妻共同贷款或家庭贷款,而且贷款时另一方是否知晓,贷款是否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使用。如果完全是个人贷款行为且另一方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则属于个人债务。否则,就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协议的,按协议承担;如果没有协议的,即使离婚后,也依然应该是共同偿还。毕竟,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㈣ 夫妻存续期间的贷款 离婚协议上签了由一方偿还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㈤ 夫妻之间共同欠银行的贷款,如果离婚了银行会不会要求马上还钱。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和标准。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该笔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一般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难认定,但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定性分析:(1)有无夫妻共同举债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夫妻之间有无约定。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㈥ 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汽车贷款 离婚妻子也要承担责任么
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汽车贷 款离 婚妻子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以参考一下案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存续期间,向银行贷 款购置了小汽车用于共同生活,还贷一年后李先生却不再向银行还款,并与王女士离婚,双方约定此笔债务由李先生负责归还。但离婚的妻子从法理上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南汇法院对这起车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5月23日,李先生为向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汽车而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1份,约定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12万元,借款日期自2003年5月26日起到2008年5月26日止,并对利率、担保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但李先生自2004年5月起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就将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李先生对于向银行借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已与2004年7月与王女士离婚,双方约定此笔债务由自己负责归还。王女士认为与离婚丈夫有约定而不愿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应当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之义务,双方约定的银行向李先生收回贷款条件成就,因此银行有权要求其归还到期借款本息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王女士曾以夫妻身份在李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作出抵押财产共有人承诺,故李先生向银行所借之款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如李先生所述其与王女士已离婚并约定此债务由其承担,但由于这种内部承担的约定不能改变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性质,故李先生与王女士对该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小额货款公司贷款,若未经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会有责任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小额货款公司贷款,即使未经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也会有责任共同偿还借款。
因为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