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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07-29 14:24:26

⑴ 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怎么办,按揭贷款怎么还

购房合同解除以后,贷款合同并不因此解除,所以您还是必须要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由于买房本身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合同问题。贷款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购房的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也就是说,您虽然不买房了,但因为其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笔借款是一定要还的。 既然借款关系依然存在,依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的规定,与银行协商将剩余贷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归还)提前还给银行。但是实践中这种还款很难实现。一般由开发商将首付款退还给买家,把贷款那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后,终止借款合同。

⑵ 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是指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购房人(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向贷款行借款,并由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合同。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内容:
从总体上来讲,按揭贷款合同主要应当具备贷款还款和按揭担保两方面的内容。主要条款有:
1.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名称与住所地。此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时也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2.按揭贷款用于购买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类型结构、面积、价值等情况。此条款表明了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目的;
3.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标准。该条款明确的是贷款合同的标的;
4.贷款的划付与借款的偿还(一般还应包括借款人提前还款与逾期还款的相关事宜)。实践中,有的银行为获得较为高额的按揭贷款利息,会派出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权利,如果借款人基于其后的履行能力希望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作出约定,那么该条款的拟定尤为重要;
5.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有些则有法律直接规定;
6.借款人提供担保物的相关约定。最好明确担保物是什么、担保债务的范围、担保的设定、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担保物的处分以及担保的解除等事项;
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责任的方式与形式以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等;
8.合同变更与解除方面的约定。除约定的事由,当事人还应当知晓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9.违约责任条款。这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措施,对双方的利益关系重大;
10.其他相关事项等,包括合同的生效以及交付的解决等。

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你应该有一份,我认为主要作用就是交房期限什么的合同上有注明啊,要是晚了是不是可以理论下啥的,虽然没意义。
办好房证后基本上没用了。。

⑷ 买房是商贷,银行只给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说是没有借款合同,是对的吗

前几年在银行抵押贷款,银行都是提供两份合同给借款人,一份是抵押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
为方便双方保管同时也为节省森林能源,现在银行一般都采用二合一的方式,即出具一份合同,如“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等方式,各银行格式不同,但合同中把借款事项和抵押担保事项都明确了。
所以你只要持你手中的汇丰银行贷款合同去办理提取公积金事宜就可以了。
希望能帮到您!

⑸ 房贷办下来了,银行没有给我贷款合同怎么办

双方协商处理,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是必须要给的。对方不提供,可以起诉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5)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⑹ 买房贷款合同有什么用

买房合同需要保存,以后经常需要使用的。

⑺ 购房合同备案与合同抵押贷款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购房合同备案就是说告诉国家,这套房子已经签订合同要卖出去了,留个档案。

抵押贷款是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出钱来给开发商。备案在前,抵押在后,不备案则无法抵押。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⑻ 开发商跟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是做什么用的

本质上是双方利益交换的约定。开发商承诺,个人房贷给这家银行独做(或起码有多少比例的个贷给它),换来银行对该开发商的开发资金支持,例如获得最大贷款额度为某数。银行反过来约定,将来的每笔个贷,留存多少的比例作为保证金。例如某人贷得100万,但实际开发商账上只下来95万元。开发商承诺要将个贷放到其他银行前,须首先征得该银行的同意。
双方好处:银行拿到了比较优良的贷款项目,从一头牛身上剥了两层皮----拿到了个贷和开发贷款。商业盈利有了目标和希望;开发商牺牲了随意做个贷的自由,但多了一个开发资金来源渠道的保障。

⑼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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