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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履职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27 04:17:09

『壹』 履职纪实手册内容填写

摘要 ××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贰』 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经理

1、在董事会领导下,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领导、管理本公司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季度总体经营规划,制定信贷业务发展策略、措施,并安排组织实施;
3、负责公司年度、季度财务预算决算及相关重大财务费用开支计划的审批;
4、负责安排行政/财务、业务副总经理工作,明确其职责、权限、并监督、检查、
管理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5、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提出决策性意见;
6、负责上报材料总结、报告的政策性把关审核及上下行文的签发。主持向有关
部门、机构汇报工作;
7、负责制订本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战略方针。

『叁』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CM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小额贷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搭建沟通桥梁,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面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法规建设,促进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披露及惩戒制度,受理对会员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的会员,按本会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
(三)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五)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受会员委托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 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建立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汇总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数据信息;
(三)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 推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和行业自救机制;
(五) 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 推动组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二)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三) 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 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五)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本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职责,办理民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一)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设立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
(三) 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按照本会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 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三)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向本会提供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 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会员设联络人一名,负责与本会联络,联络人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所填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自愿退会;
(二) 自动退会;
(三) 被本会除名;
(四) 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本会发函确认后十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四) 除名。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处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四)项处分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诉,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理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申请筹备成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该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代表的,一并调整。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三)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为专门委员会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十一)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处分会员的复议申请;
(十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五) 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议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协会换届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八)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行使投票权。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和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两名非专职副会长组成。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非专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 支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四) 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较高的金融业务素质,并在业界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声望;
(三) 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 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非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十) 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人员可连选连任,非专职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依据本章程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可派代表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
会员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由中国银监会推荐的非会员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为专职人员,设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候选人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副监事长候选人从会员监事中遴选。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产生后,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报民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 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履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十条 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会员每年应缴纳会员年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负责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方案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其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等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记录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签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须经相关人员签名。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肆』 小额贷款公司经理履职计划怎么写

××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信贷部2011年经理述职报告
2011年,信贷管理部在银监会和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紧紧围绕业务经营目标,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适度信贷规模,创新业务品种,严控信贷风险,进一步优化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了信贷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贷款。截止11月底,总贷款余额xxxx 万元,其中:保证贷款:xxx笔,金额xxxx万元;抵押贷款:xxx笔,金额xxxx万元;全年累放各项贷款xxxx笔,金额xxxxx万元,累收回各项贷款xxxx笔,金额xxxx万元。其中“三农”贷款累放xxxx 万元。 五级分类无不良贷款。
4、经营效益。公司到目前实现总收入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其中贷款利息收入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总支出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其中利息支出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营业费用 万元,同比增加 万元。 账面盈利 万元,同比增盈 万元,增幅 %。 二、工作措施及开展情况 (一)以发展为宗旨,不断壮大资金实力。
2014年,我部始终坚持稳中求好,好中求快的原则,大力拓
展贷款业务,市场占有份额不断提升。
1、抓优质服务活动促进贷款总量增长。一是扎实开展微笑服务、礼貌用语活动,立足主动热情,实现客户满意度不断提高。 2、今年三月底公司开始对外营业,信贷部真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不同的贷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制定了: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抗风险措施基本完善。
3、为了对贷款实行专业化管理,信贷部制定了:贷款发放的操作规程,对贷款的审查建立了多套完整的表格管理格式,对贷后工作检查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
4、年初公司招聘了两位新员工,信贷部采取了边工作,边学习培训,学习了礼貌语言,客户业务咨询问答,信贷风险防范理论,学习了信贷文档和表格的电脑制作方法。
(二)以“规范”为前提,全面提升贷款管理水平
1、创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示范点。公司为做好小额农贷发放的试点,对颖泉区农贸批发市场重点扶植,此举受到当地政府及老百姓一致好评。
2、规范了信贷管理。为了防范信贷风险,今年,信贷部按公司领导的要求,对信贷档案建立电子化台账管理,建立档案信息,严格进行考评考核,保证到期贷款按时收回。
3、规范了信贷操作流程。严格按省银监会文件要求,单笔贷款金额控制在资本金总额的xx﹪,即单笔贷款不突破xxxx万元。 (三)以“控险”为核心,全方位化解信贷风险
1、不断在工作中化解风险,根据领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贷款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每月末对下一月的贷款户,
笔建立预警催收台账,做到按时、定时催收贷款本息。 2、以基础管理为突破口,在操作中规避风险。一是狠抓了信贷风险系统的规范管理,要求信贷员对自己的贷款进行了全面整理,杜绝违规贷款的情况发生,全面执行信贷风险系统责任人制度。二是严格执行贷款五级分类,实现风险管理。按照“按月分类、实时调整”的原则开展风险分类工作,按月对信贷资产进行集中认定,分类结果,动态调整,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通过分类,找出信贷管理中的不足与差距,促进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为全面加强信贷管理、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和审慎经营意识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及时做好了信贷的报表填报、考核以及对不良贷款的监控工作。发现不良贷款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反馈信息,定期发给客户到期贷款通知短信息,确保到期贷款回收率实现100﹪. 3、以强化责任为前提,认真开展贷后检查活动。下一步信贷部门人员要对大额贷款进行逐笔入户跟踪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条件成熟时对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登录,防止了企业多头贷款的可能,有效防范了企业贷款的风险。
4、以落实制度为目的,严格执行贷款问责机制。对于贷款发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无论是否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均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5、以人为本,强化了信贷人员队伍建设。

『伍』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5)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履职计划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陆』 湖北省潜江市泰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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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职责

信贷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制度、办法和工作部署。

二、坚持“三包”责任制,将每一户贷款的包放、包收、包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头,并逗硬考核。

三、参与贷款单位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做好贷前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保证贷前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做好贷后检查和管理,定期深入了解掌握借款企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物质保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加速周转。

五、根据信贷资产监测管理办法,按月分旬做好信贷资产记载,准确反映贷款占用形态,对逾期和催收贷款分户制出催收计划及实施具体措施。

六、做好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和贷款风险度的测试工作,准确及时报送信贷各种统计报表,报送年(半年)度工作总结,专题调查。

七、建立完善经济档案,对文件、报表、资料、借款合同及附件资料收集齐全,分类归档,并按企业经济档案内容按时、准确建立贷款企业经济档案。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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