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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2-07-26 08:20:23

① 四川省简阳市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公司有哪些

四川省资阳市星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河东新区东湖胜景9号楼。

② 西安市行业协会如何设立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协会22日正式成立,将有效补充行业监管力量,推动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规范、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市金融办相关人员介绍,至2012年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68家,注册资本90.4亿元。其中,国有控股17家,资本合计46.2亿元;民营控股51家,资本合计44.2亿元。在保企业近万家,其中80%以上为小微企业,平均每户企业担保余额为220万元。从运行情况看,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全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47家机构中,西安有37家。市场也逐步细分,有专门从事汽车消费类贷款担保的,有专门从事二手房按揭担保的等。风控能力也显著提升,截至去年底,全市累计提取各类保证金余额4.9亿元,共发生代偿723万元,不足担保总额的1%。

此外,至去年底,西安有小额贷款公司25家,注册资本合计17.42亿元。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超过30家后,将筹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③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经营宗旨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交流管理经验,提供行业信息和业务指导;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65家,其中小贷公司55家,律师事务所4家,银行2家,担保公司2家,金融公司1家,行业协会1家。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有27家,其中理事长单位1家,副理事长单位8家,其他理事单位18家。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协会文化竭诚服务 把为会员提供有实效的服务作为协会生命的源泉。激情投入 协会每位工作人员要把协会工作作为一项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份谋生的工作岗位,为推动小额贷款事业的发展,忘我工作、无私奉献。
不断创新 要按照“草根金融”协会的精神办协会,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努力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协会管理运作模式。追求卓越 要把协会办成能为广大会员提供实效服务的协会,办成深受广大会员欢迎的协会,办成全体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之家。精诚团结 协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融入协会这个整体,有机配合,形成合力;要与外部加强联系交流、合作共赢。共谋发展 协会每位工作人员要把协会的宗旨落实到工作中,与协会共同成长。协会要与我国小额贷款事业共同发展壮大。要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团体。

④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协会业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推动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围绕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四个方面开展以下业务:
(一)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依据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服务水平。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4.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额信贷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6.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2.参与省政府关于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其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省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营造有利于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4.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
1.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省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会员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3.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4.加强与公众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四)服务
1.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2.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3.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4.发挥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规定的职责或金融办等部门的事项
协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云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⑤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事业编制,工作怎样福利待遇如何马上要面试了,懂的快来,感激不尽!

这个工作很不错,福利待遇还可以,建议你抓住这个机会,好好面试,争取成功

⑥ 我在深圳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上面贷款钱下来了。我说不贷了他说我违约了。要违约金和公积金

如果需要的话还是去银行比较安全,民间或者网上的借贷,一来利息高,二来不安全,最好还是不要碰的好

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7)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行业协会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⑧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⑨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10年
12月担保中心累计担保金额突破400亿元;全年零代偿,风险代偿率创历史新低,刷新了由担保中心所保持的“中国企业新纪录”。
12月29日由担保中心作为指导机构、担保机构的东北三省首只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我国跨地域合作的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融资产品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成功登陆银行间交易市场。
12月20日担保中心杭州办事处正式成立。
11月根据担保中心十余年探索经验编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制与探索》一书正式出版。
11月3日由担保中心设计并牵头组织的深圳市首只中小企业集合短融成功发行。
10月31日在第四届“中国中小企业节”上,担保中心荣登“中国中小企业创新100强”,担保中心叶小杭董事长荣获“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先锋人物”称号。
9月26日在第十一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上,担保中心荣获“2009年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奖”,担保中心黄倬炜总经理荣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突出贡献奖”。
9月26日担保中心叶小杭董事长当选“深圳经济特区30年行业领军人物”。
8月5日担保中心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发行我市首只行业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产品——“深圳物流行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全面合作协议。
7月26日叶小杭董事长再度获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
4月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深圳担保集团十年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总结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09年
12月28日担保中心举办第四届“中小企业诚信榜”揭晓授信仪式暨担保中心成立十周年庆典。本届“中小企业诚信榜”共推出230家上榜企业,担保授信额度达44亿元,上榜企业家数及授信额度创下历史新高。
12月26日担保中心福田分公司成立。
12月8日担保中心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西奇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11月担保中心累计担保金额突破300亿。
10月12日担保中心南山分公司成立
9月10日由担保中心作为召集人单位、山东省担保行业协会承办的第十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系会议在山东烟台召开。担保中心再度入选“中国担保500亿上榜机构”,并以应对金融危机中支持中小企业的突出表现,获得“应对金融危机中支持中小企业表现突出的担保机构”荣誉称号,成为深圳市唯一获此殊荣的担保机构。
9月7日原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不动产担保有限公司25%的股份,转由深圳担保集团持有。
6月18日清华·深圳担保集团青年骨干培训班(第一期)正式开班。
6月9日担保中心首发全国担保行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
5月7日担保中心承担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生态环境调查”课题,被市人大立项。
4月7日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举行换届大会,担保中心连任会长单位。
2008年
12月31日担保中心注册资本增至5亿元人民币。
10月担保中心风险控制水平创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企业新纪录。
9月 担保中心入选当选“中国担保500亿上榜机构”。
9月 担保中心董事长叶小杭全票当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领军人物”。
7月 担保中心党总支被评为市国资委党委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7年
12月28日担保中心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共同主办的“2007新财富年会”中被评为全国中小企业十大“成长之星”。
12月24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整体变更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2月担保中心根据八年实践总结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共赢”管理模式》在首届中国中小企业节荣获“最具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一等奖。
12月国家发改委中小司组织的、担保中心担任主编的国内首部信用担保案例教材《信用担保实务案例》正式发行。
11月26日由市信用协会与担保中心联合主办的“深圳市2007年度银行中小企业诚信榜”揭榜,经推选共产生了101家入榜企业。
11月21日我国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07深中小债”成功发行,担保中心提出的“中小企业捆绑发债”设想成为现实,为其中12家企业提供了5.72亿元担保。
9月7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珠三角地区服务中心在深圳正式成立,深圳担保集团担任常务副主任单位,担保中心叶小杭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
10月18,19日由担保中心作为召集人单位、重庆瀚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八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系会议在重庆召开。
8月20日在全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中,担保中心再获AAA级,是目前我国唯一蝉联最高资信等级的担保机构。
4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昆明筹备会议一致通过深圳担保集团连任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单位。
4月23日担保中心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这是国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外资银行签订的第一个业务合作协议,首开我国担保机构与外资银行业务合作的先河。
3月1日担保中心叶小杭主任增补为深圳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委员。
1月17日担保中心荣获“深圳知名品牌”称号。
2006年
12月29日担保中心以首位排名入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
12月27日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和深圳市信用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小企业诚信榜揭榜,本届共有153家诚信中小企业获担保中心授信。
12月11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北京成立,担保中心当选为副会长单位,中心主任叶小杭当选为副会长。
11月1日担保中心龙华分部正式成立。
10月18日担保中心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信息工作委员会评为“全国企业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10月12日担保中心与宝安区贸工局正式签约,受托管理宝安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8月30日担保中心主任叶小杭被评为2006年度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月 在国家发改委中小司统一安排的全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中担保中心被认定为最高资信等级AAA级。
6月19日第七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呼伦贝尔召开,担保中心作为本次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
5月12日担保中心获评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颁发的“支持中小企业特殊贡献奖”。
3月 担保中心提出中小企业捆绑发债的设想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方案被市政府接纳并列入市政府工作计划。
3月 担保中心作为全国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信息化工作组牵头人,负责承建了“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线统计系统”,在2005年“全国十大”担保机构及2006年“全国十大”候选担保机构的数据统计中试运行成功。
3月31日担保中心依靠自身盈余积累将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至3亿元,大大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
3月16日担保中心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深圳市文明单位”。
2005年
12月26日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正式成立,担保中心出任会长单位,积极促进行业的沟通、维权、自律和发展。
9月4-6日第六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大连举行,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首次全国性会议。担保中心以全票当选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6月30日担保中心党支部被评为市直机关系统 “先进基层党支部”;支部书记叶小杭被评为市直机关系统 “优秀共产党员”。
4月23-24日第五次全国部分省市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发起成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筹备组,担保中心被推选为首届筹备组召集人单位,并承担联席会议信息化专业组牵头工作。
3月26日担保中心自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荣获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在企业管理国家级最高奖项上的首次突破。
2004年
12月15日福田分部成立。
9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与担保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
7月16日担保中心推出第二批中小企业“诚信榜”,此次共有55家中小企业上榜。
6月30日担保中心党支部被评为“市直机关系统固本强基工程示范点”。
1月16日担保中心的《“四全”风险管理体系》荣获深圳市第四届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
2003年
11月4日担保中心受托管理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0月担保中心相继成立龙岗、宝安和罗湖分部。
10月16日担保中心推出第一批48家中小企业“诚信榜”,首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授信的先河。
9月3日担保中心与深圳市恒泰丰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担保业务管理系统(GMIS)正式启用。
7月28日担保中心子公司——深圳市金鼎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2月26日南山分部正式成立,拉开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零”距离服务的序幕。
1月29日担保中心与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书》,创全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同城商业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服务的先河。
1月9日到1日 担保中心发起的“十四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深圳召开。
2002年
12月30日担保中心作为首席发起人联合本市其它三家担保机构、七家商业银行、四十二家中小企业、两家协会等单位发起成立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正式挂牌
7月5日市财政局、市经贸局与担保中心签订挖潜改造资金合作管理协议,担保中心受托管理政府专项挖潜改造资金。
2001年
4月28日中心被国家经贸委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为广东省唯一入围的担保机构。
4月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心启动小额委托贷款业务。
2000年
11月16日福田区科技局就科技三项经费委托贷款担保事宜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7月18日担保中心Internet网站开通启用。
4月26日中心第一个贷款担保项目正式签约。
2月20日与首家合作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2月2日召开一届一次监管会会议。
1999年
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⑩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缩写为YNMA。
第二条 协会是由云南省内小额贷款公司和省内从事公益性、互助性小额信贷的组织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与小额信贷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组成的全省性小额信贷专业自律组织,属于地方性专业协会,系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推进云南省小额信贷业自律、维护会员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小额信贷业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专业整体形象,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云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信托大厦A座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自律: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组织制定专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小额信贷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额信贷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 维权: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省政府关于小额信贷业改革发展以及与其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省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营造有利于云南省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
(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省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会员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公众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业声誉。
四、服务:
(一)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三)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四)发挥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和省内从事公益性、互助性小额信贷的组织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与小额信贷相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2、单位会员还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协会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专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会员不享受协会提供的一切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由各会员单位和省金融办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省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在金融界和小额信贷机构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秘书处及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省金融办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金融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省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前,须在省金融办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金融办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2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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